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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实施细则 把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方向盘”

来源:合肥晚报 责任编辑:黄新培 2025-04-07 00:00:00

近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安徽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

《细则》明确,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辆、商用车辆和专用作业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车辆应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自动记录和存储相关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按照要求,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如开展夜间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还应设置车顶标识灯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细则》明确,长三角内道路测试实行互认机制,持长三角内其他省、市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的测试主体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后,可以在我省进行道路测试。

首次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不超过5辆

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细则》要求,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细则》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规范了首次申请车辆数量、收费规则等。示范应用主体可以开展示范运营,首次开展示范运营的车辆数量不超过5辆。

其中,申请智能出租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阶段达到相应条件。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在拟示范运营区域内完成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载客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主责的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

申请智能公交示范运营的主体,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1.5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3000公里。在拟示范运营线路上完成随机指定和监督的10次以上载客示范应用,且未发生人工接管、未发生主责的交通事故和无交通违法行为。(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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