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逐步推动乡村地区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为各类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日前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该厅近日下发《通知》,对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提出明确要求,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现阶段,安徽省村庄类型多样、南北差异显著,发展阶段不一,不是所有的村庄都需要单独编制规划,但是没有规划,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村民建房又缺乏依据。因此,亟待通过编制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解决乡村地区部分建设规划依据不足的问题,填补乡村规划管理空白。
根据安徽实际,《通知》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暂时没有条件编制村庄规划的、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可编制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报送审批前,广泛征求村民、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管理规定批准实施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村民自治组织协商,将规划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渠道主动公开,强化公众参与和实施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管理规定要传导落实上位和本级规划等底线管控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体现规划刚性。建立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村庄建设边界规模、预留机动指标等指标使用管理台账,实行年度规模管控。细化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要求,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聚集,防止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散乱。
为增强规划弹性,《通知》提出在不突破县域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统筹预留一定用地规模不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作为“留白”机动指标,提供给有选址要求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等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垃圾转运处理、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申请使用,提高规划适应性。
实施动态管理,明确管理规定批准实施后,因国家政策调整、乡村振兴项目建设需要,可对管理规定通则、重点地块图则适时动态增补,更好满足地方发展需求和现实变化。(记者 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