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丝路首页
一带一路国家级信息服务平台

日本卫生劳动福利部修订农化物残留标准

来源:SPS通报 2018-03-02 14:41:30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JPN/565
2018-02-20
18-1090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通报成员:日本
2. 负责机构: 卫生劳动福利部(MHLW)
3. 覆盖的产品: 肉及可食用内脏(HS代码: 02.01, 02.02, 02.03, 02.04, 02.05, 02.06, 02.07, 02.08及02.09) 乳制品及鸟蛋(HS代码: 04.01, 04.07及04.08) 动物源产品(HS代码: 05.04) 食用蔬菜及某些根茎和块茎植物(HS代码: 07.01, 07.02, 07.03, 07.04, 07.05, 07.06, 07.07, 07.08, 07.09, 07.10, 07.13及07.14)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瓜皮(HS代码: 08.01, 08.02, 08.03, 08.04, 08.05, 08.06, 08.07, 08.08, 08.09, 08.10及08.11) 咖啡、茶、马岱茶及香料(HS代码: 09.01, 09.02及09.03) 粮谷(HS代码: 10.01, 10.02, 10.03, 10.04, 10.05, 10.06, 10.07及10.08) 含油果实、杂谷、种子及果实(HS代码: 12.01, 12.02, 12.04, 12.05, 12.06, 12.07, 12.10及12.12) 动物或植物脂肪及油(HS代码: 15.01, 15.02及15.06)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修订食品卫生法案项下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准规范(修订农化物残留标准)。


页数:4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丙环唑(Propiconazole) 用于生产作物期间的一种杀真菌剂,它还用于柑橘果及核果采摘后的处理。在日本,用于预防收获后作物发霉的收后杀虫剂是作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食品卫生法案将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一种加入、混入或浸入食品或通过其它方式生产或加工或保存食品的物质。丙环唑(Propiconazole)目前不准用于采摘后处理。日本卫生劳动福利部 (MHLW)已决定重新指定丙环唑(Propiconazole)为一种食品添加剂, 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科学数据设定了柑橘(不包括温州橘)、桃子、油桃、杏、日本李和樱桃的使用标准。与此同时, 卫生劳动福利部(MHLW)已决定制定此类商品丙环唑(Propiconazole)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使得按标准正确使用杀虫剂时,丙环唑(Propiconazole)的残留浓度不超过最大残留限量。卫生劳动福利部(MHLW)还将根据科学数据,如按良好农业规范(GAPs)进行的监测残留试验,修订某些商品内的最大残留限量。当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时,卫生劳动福利部(MHLW)确认, 估计长期或短期丙环唑(Propiconazole)饮食暴露不超过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分别设定的日允许摄入量(ADI) 0.019 mg/kg bw(千克基本重量)及急性参考剂量(ARfD)0.3 mg/kg bw。
7.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食品和饲料内杀虫剂残留-杀虫剂指数-160-丙环唑(Propiconazole)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食品卫生法案(提供英文)。这些最大残留限量一经批准,将公布于政府官方公报(提供日文)。
10. 拟批准日期: 最终评议期后尽快
拟公布日期:
最终评议期后尽快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这些拟定标准经一定宽限期后生效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8年4月21日。只受理更新最大残留限量的评议(附件内用黑白圈标注)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Japan Enquiry Point(日本咨询点) International Trade Division (国际贸易处) Economic Affairs Bureau (经济事务局)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外务省) Fax: +(81 3) 5501 8343 E-mail: enquiry@mofa.go.jp
 
通报原文:JPN565.docx
相关推荐
布隆迪标准质量管理局公布可吸收手术缝合线规范

本东非标准草案规定了可吸收手术缝合线要求及取样和测试方法。

布隆迪标准质量管理局公布手术缝合针规范

本东非标准草案规定了手术缝合针要求及取样和测试方法。

布隆迪标准质量管理局公布基科伊厚花布规范

本东非标准草案规定了基科伊厚花布要求及取样和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