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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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商海外安全保障机制研究

    生存和发展是一国主权中所固有的基本权利。在当下中国对外发展的进程中,我们的利益走向哪里,我们的安全边界就应当覆盖到哪里,即国家利益的所在将决定国家安全边界的范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正在加速“走出去”的步伐。但在与此同时,海外华商与海外中资企业所面临的海外安全风险也愈发复杂。在低迷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各种国际经济矛盾程序出加深态势,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局势紧张、治安混乱、社会动荡、恐怖活动猖獗,安全形势呈现恶化趋势。加上身处外国从事海外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华商风险意识不足,且抗风险能力较差,其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屡遭侵害,损失惨重。因此,建立和完善一个可靠且高效的华商海外安全保障机制是目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br>  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和探索,中国政府在华商海外安全保障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包括初步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规范国家领事保护机制,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了驻外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对特点风险的防范能力。然而面对海外华商所面临的愈发严峻的海外安全局势,以及现有机制正逐渐暴露出的缺点和不足。需要中国政府和外交部门充分利用国际惯例和现有的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快海外华商保护立法,并适当引导社会资源和华商自身力量加入到相关的保护工作中来。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展和完善海外华商安全威慑性保护手段。由此维护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家形象,展现政府“以人为本”、“外交为民”的外交宗旨,从根本上改善海外华商的安全现状。

  • 南非环境资源法制史论

    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下,中非关系全面推进。因此,全面了解南非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及其发展历史是我国与南非加强经贸环保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分享环境司法经验的前提基础。<br>  南非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产生,来源于对自然资源利用方式长期不合理的反思,也来源于三百余年殖民压迫与资源掠夺的历史累积,最终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全球工业体系与环境保护运动等作用下,南非环境资源危机全面爆发。伴随着公民平权运动、政治民主改革和种族隔离制废除,南非的环境资源法制在新南非出现前后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特征。在新南非成立前,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主要议题。在前殖民时期,农耕捕猎生活虽对自然资源造成了简单破坏,但习惯法中朴素的自然资源利用观还是发挥了些许作用;在殖民时期,荷兰与英国殖民者大规模掠夺资源、破坏环境,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西方法律与管理模式,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资源利用性保护;独立以来,环境立法大量出现,但严重的种族偏见充斥着南非的法律与政治体系,环境资源法律执行困难,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然而,在新南非成立后,环境污染与生态保护再次被高度关注。公民环境权条款入宪,成为了南非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全面转型的核心标志。由此,一套全新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逐步建立。<br>  在立法上,南非形成了以宪法环境权为统领、环境基本法为综合管理原则、环境单行法规为具体内容,再通过国家环境政策和国际环境法的国内法转化作为重要补充的环境立法体系;在执法上,南非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区分国家与省级地方的环境执法内容,有效加强协调合作。同时,对环境实施计划与环境管理计划进行有区别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通过合理立法与其它措施履行环境保护的宪法义务。在司法上,南非宪法和环境基本法赋予公民知悉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还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提起的环境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南非还一度建立起专门化的环境司法机构,并且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制度,以鼓励全社会参与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环境权利,履行国家环保义务。<br>  总体上看,基于多元化法律渊源与混合性法律体系,南非的环境资源法制在历史变迁中形成了鲜明特色也累积了严重的问题。新南非成立以来,它们采用环境权入宪和改革环境法律的做法,以一种“激进式”的立法改革构筑起新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这一过程和做法具有典型的代表性,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改革环境法律的主要途径和表现。因此,从南非经验可以看出,优良的环境立法体系离不开有效的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保障。第一,宪法环境权是环境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前提基础;第二,环境综合执法协作是环境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第三,环境基本法必须在健全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四,诉讼费用改革与主体资格放宽是推广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手段。

  • “一带一路”对外传播研究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时分别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简称“一带一路”。从中国的角度来说,“一带一路”是我国审时度势,顺应世界变局,希冀助力国家和平崛起而提出的一个突破性、全局性的长期战略;但是从世界的角度看,“一带一路”并非只是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它还是提倡合作、共赢、和平、发展的,向世界敞开怀抱的全球性发展倡议。<br>  “一带一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举足轻重,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如何让世界了解、认同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相关政治经济活动?除了倚仗我国与其他各国本就存在的利益关系,我们还需要做好“一带一路”的对外传播工作。<br>  从2013年10月距今,近两年半的时间,我国“一带一路”对外传播活动已经吸引了一众国内外媒体拥趸,鉴于“一带一路”对外传播是一个较为宏观的研究范畴,笔者所掌握的现实资料有限,文章主要着眼于在中国媒体或海外华文媒体中对外传播力较为突出,并以“一带一路”对外传播为自身传播活动核心或者传播热点的媒体,通过探究它们目前在“一带一路”对外传播活动中构成何种格局,面临怎样的困境,见微知著,可窥见“一带一路”对外传播的发展态势。<br>  在此基础上,文章主要对“一带一路”的诞生背景、对外传播的必要性、对外传播格局以及对外传播中遇到的困境和相应对策进行了论述。<br>  在剖析“一带一路”诞生背景时,文章主要从对内满足国家新时期自身利益需求及对外适应中国“和平崛起大国”新身份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述;而关于“一带一路”对外传播的必要性,文章则抓住“一带一路”自身的客观属性及复杂的国际舆论环境这两个关键因素进行论证;根据文中探究的“一带一路”对外传播主力媒体的传播现状,笔者认为,“一带一路”在其对外传播活动中,目前形成了三级阶梯传播格局,文章分别对这些媒体的代表性传播行为作了论述;“一带一路”的对外传播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事业,“一带一路”在其对外传播活动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险阻,这也具体体现在“一带一路”对外传播的主力媒体身上,文章主要从广义上的语言、文化困境及其自身对外传播力发展困境这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究;与之相应,本文在第五部分的对策研究中从这三个困境出发,提出了走出困境的一些思考。

  • 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跨境并购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让全世界感受到了中国力量,同时也给其他国家带来了不少担忧。中国威胁论不仅来源于日益提升的中国政治经济影响力,也来源于中国企业在全世界展开的并购高潮,而与此相应的是中国企业在跨境并购过程中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增加,并且由此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这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是否发展顺利至关重要。<br>  论文除了引言部分,首先从法学理论基础的视角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中遭遇的政治风险进行了概述,主要介绍了跨境并购及政治风险的内涵、新特征,在“新常态”的国内背景下,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国际经济法中几种常见的政治风险进行分析,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征收风险、战争与内乱风险,这为论文接下来研究我国企业跨境并购遭遇政治风险法律防控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br>  其次,论文从我国现行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的法律现状及措施出发,分别介绍了我国目前针对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的相关立法现状及法律防控措施,主要包括我国与他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对相关事项的约定、跨境并购企业与东道国政府签订投资保证合同寻求企业在当地的利益保证,通过对这些法律现状的法律防控途径进行分析论述,从中发现我国企业在境外遭遇政治风险法律防控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我国国内缺乏对我国企业境外并购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企业跨境并购遭遇政治风险时存在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必要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进行法律防控的研究工作。<br>  再次,论文从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分别介绍了域外国家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规避企业境外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法律防控方式展开深入分析。论文对美、日两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有关政治风险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对比分析及借鉴,并认为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的法律防控现状,需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br>  最后,论文通过前几章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遭遇政治风险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主要从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分别提出了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我国企业跨境并购保险制度;健全我国政治风险的评估及预警机制;为企业在跨境并购各个阶段购买政治风险保险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对中国企业跨境并购政治风险法律防控提出可行性建议。

  • 山西省富余产能对外转移机理及经济增长效应研究

    当前中国经济已进入加速转型阶段,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优质富余产能“走出去”成为新晋的热门话题,全国各省份也积极参与其中,山西省作为资源型大省更是应该抓住机遇,通过将富余产能转移出去以缓解省内严重的产能压力,从而进一步推动经济增长。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着重研究山西省富余产能对外转移的运作机理以及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br>  本文对关系到山西省经济命脉的八大传统支柱型行业的产能利用率进行了基本测算,明确了当前山西省的产能富余程度,指出将富余产能对外转移是化解目前产能矛盾,推动山西省经济增长的必然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山西省富余产能对外转移的机理基于驱动因素、目标市场、产业链等转移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对山西省特有的政府推动机制进行了阐述。认为,合理选择符合山西省富余产能行业特点的对外转移模式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经济效应,例如促进技术进步、扩大贸易投资规模、调整产业结构、维护社会安定等,并最终拉动山西省的经济增长。进一步,本文通过建立计量模型,实证说明富余产能对外转移有助于推动山西省经济增长,其中以焦炭、钢铁等为主的山西省富余产能行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突出。然而,基于目前山西省推进产能转移的特殊环境,仍存在诸如人才短缺、资金缺乏和创新意识薄弱等瓶颈和障碍,因此,在富余产能对外转移的过程中,应当把握适度原则,避免出现经济替代以及产业“空心化”等风险。应当加强对企业开放意识的宣传和人才培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并结合“一带一路”和自贸区战略等国家战略,推进山西省富余产能实现国际转移,从而化解省内严重的产能富余矛盾,推动山西省的经济增长。

  • 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研究

    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发展的两种重要途径,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亚五国是中国重要的投资贸易伙伴,“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为中国同中亚国家的经贸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此背景下,本文研究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在整体和国别两个层面上探讨对外直接投资对中国与中亚五国双边贸易数量变动的影响,为更好地利用直接投资来促进贸易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同时也丰富了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投资理论。<br>  本研究在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对外直接投资贸易效应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在研究经典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机制,并对影响贸易效应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总结。然后在规模和结构两方面将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和贸易的现状进行了对比,从理论上判断中国对中亚五国的直接投资具有贸易创造效应。在实证分析部分,在整体和国别两个层面上对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进行了检验。在整体回归时,利用扩展的引力模型,采用逐步引入变量的方法进行面板数据回归,在国别回归时则采用了时间序列分析的方法。通过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首先,中国对中亚五国的直接投资整体上具有贸易创造效应,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对中亚五国的直接投资以资源获取型投资和市场扩张型投资为主。其次,相对于直接投资流量,直接投资存量对贸易的创造效应更为明显。最后,中国对中亚五国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对于出口创造效应而言,在中亚五国的强弱排列依次为塔、乌、吉、哈、土。对于进口创造效应而言,强弱排列依次为土、塔、乌、哈。此外,中国对吉尔吉斯斯坦的直接投资具有进口替代效应但检验结果并不显著。针对研究结果,本文认为:中国应在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程度的基础上加大对中亚五国的投资力度、调整直接投资产业分布和区域选择,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重视政府的引导作用,提高企业自身能力,以此来推动中国与中亚五国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投资“一带一路”国家的进入方式选择

    “一带一路,信息先行”已是业界的共识。电子信息产业投资“一带一路”不但可以促进自身的结构调整和升级,还可以渗透其他产业,加速“一带一路”建设的总体步伐。电子信息产业在进入“一带一路”国家时,面临着自身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问题,在“落地”中同样受到东道国进入壁垒的制约,现实中也不乏因为进入方式选择不当而导致的跨国投资失败案例,进入方式选择已成为跨国投资的重要过程之一。<br>  本文首先分析了出口、契约、国际证券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四种进入方式。出口和契约方式进入“一带一路”国家相对不足,国际证券投资常见于以色列、新加坡等少数资本健全的国家,大量存在的案例是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一带一路”国家的。在总结部分学者理论的基础上,从投资主体层面、东道国投资环境层面、政策文化层面分析了影响进入方式选择的因素。选取6个解释变量,建立二元逻辑选择模型,针对企业独资进入还是合资进入作了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为:电子基础产业受投资主体层面因素影响较大,信息应用产业受东道国投资环境层面因素影响较大,政策文化因素对信息服务业进入方式选择的影响较大。根据分析提出了合理的对策建议:⑴中小企业要扩大以贸易、契约方式进入“一带一路”国家的比重,大型公司应勇于对外直接投资;⑵电子基础产业应实行本土化专利创新,有效利用亚投行融资;⑶信息应用产业应争取东道国政策支持,努力改善东道国投资环境;⑷信息服务业应善于消除文化差异的影响,灵活运用各种国际进入方式。

  • 我国过剩产能投资“一带一路”的经济效应分析

    目前,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及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国陷入了产能过剩的经济周期,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化解产能过剩危机是当前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亚投行的成立为中国通过“走出去”方式化解产能过剩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资金支持。本文的目的在于研究我国过剩产能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化解国内产能过剩问题的同时,将对被投资国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在理论上,能够丰富对外直接投资在产能转移方面的研究成果,为我国过剩产能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借鉴;在现实意义上,我国过剩产能对外投资能够释放出沉淀的生产要素用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又能获得高于国内的投资收益;在当前新常态背景下,有利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双方经济发展。<br>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查阅法、比较研究法、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及灰色关联分析法。主要研究内容是:结合我国产能过剩行业发展现状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析我国过剩产能投资“一带一路”的区域选择以及我国过剩产能对外投资的优势,综合分析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实证分析我国过剩产能对外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就业及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影响。最后针对分析结果对我国过剩产能对外投资提出对策建议。其创新之处在于在“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研究我国过剩产能对外直接投资的状况,之前学者针对过剩产能对外投资方面进行的研究甚少,研究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使得研究内容更为全面。实证研究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研究我国过剩产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及国内其他产业发展的关联度,更准确的衡量过剩产能对外投资的各种效应。研究表明,过剩产能投资“一带一路”对我国有诸多正面效应:能够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但影响程度有限;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国内过剩的产能,能够有效改善我国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长期来看对社会总体就业水平也有一定正向作用;与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关联度较高,能够有效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但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若不能够合理地引导国内过剩产能向国外转移,也可能造成我国企业在被投资国形成恶性竞争以及国内产业空心化等负面影响。最后,针对研究结果,主要从制定倾斜性鼓励政策、提高企业对外合作水平、准确定位投资区域、合理选择对外投资的合作方式、降低过剩产能转移的负面效应五个方面,对我国过剩产能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 习近平总书记公平思想研究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集体以反腐倡廉开局,力倡作风转变,提出新型城镇化建设、缩小收入差距、做出“四个全面”总体布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的重大部署,更是深得人心,大见成效。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倡导公平的治国风格日渐清晰。因此,认真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的社会公平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br>  本文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梳理,深入分析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时期的公平思想,并对这些公平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比较全面地剖析了总书记公平思想的理论和实践来源,揭示了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的公平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思想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平思想是其重要的理论来源;家庭的熏陶、插队的经历和施政的经验是他公平思想的实践来源。文章主要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生态五个大方面阐述了习近平总书记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政治方面重典反腐,提倡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经济方面多举并措缩小地域、个人收入、城乡以及行业差距;法律方面推行依法执政、促进司法公平;社会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大力发展教育公平;生态方面倡导生态保护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公平思想特色有:反腐开局开拓公平新局面、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绿色发展实现代际公平、“一带一路”构建公平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公平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思想、深化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党的治国理政水平提高的集中表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关键。

  • 对外贸易促进山西省产业结构升级的实证研究

    “一带一路”新思维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具有晋商传统的山西,在没有煤炭资源、工业竞争和科技发展的时期,依靠商业贸易实现了“海内最富”的产业理想。今天,对于一直处在谋求产业转型、不断寻求新经济增长点的山西省而言,“一带一路”战略无疑是自身发展的一大契机。本文选择山西省对外贸易与本省产业结构的关系入手,考察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背景下山西省对外贸易与产业结构升级的路径与对策。<br>  对外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关系研究是经济领域长期以来的热点话题,学术界与产业界都做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以整个国家层面的研究较为普遍,以地区为研究对象并不多见。在对山西省国际贸易和产业结构的研究文献中,大部分是对总量进行的探究分析,在对外贸结构进行的分析中,也并没有很好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加以展开。本文从山西省现有的海关进出口主要商品分类总额数据入手,选取了在山西省对外贸易中进出口额与比重较大的9种贸易产品,并将其进行整合归为三大类商品,进而得出衡量山西省外贸变动的指标,同时本文还利用山西省11个地市的面板数据将对外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机制进行量化研究,这也是本文重点关注的目的所在。<br>  本文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相关研究的文献述评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主要的创新点与不足。接着,本文阐述了对外贸易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在实证分析部分,首先从山西省整体出发,将对外贸易与产业结构变动两个指标进行量化,并借助典型相关分析等分析方法,得出山西省对外贸易与产业结构变动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然后,结合山西省11地市2004年-2014年的面板数据建立了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对外贸与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对外贸易通过影响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与消费需求的结构变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结合实证分析结论,本文提出了山西省要结合国家当下的“一带一路”新发展战略,加强与外部地区的经济联系,以对外贸易为突破口,通过创新贸易渠道、提升贸易质量,强化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提高产业技术含量,加大引资力度、提升资本积累水平,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活力等措施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 ICSID仲裁中的国家司法豁免问题研究

    各国于1965年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称为“《华盛顿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为“ICSID”),通过调解与仲裁为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解决机制,给予了私人投资者在有关投资争端中与主权国家进行对抗的地位,同时排除在最初阶段考虑外国国家管辖豁免的需要,使得有关投资争端非政治化,并且通过简化承认与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治性和排他性。然而,《华盛顿公约》第55条关于执行程序中国家豁免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得国家执行豁免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最后的难题。<br>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地位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国内投资环境也在不断优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到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同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也持续增长,国际投资领域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方兴未艾的跨国投资之下,也涌现了大量的投资纠纷。由于我国始终坚持“绝对豁免”的立场以及在国家豁免方面立法的空白,不仅不利于我国国内投资环境的优化,更使得我国在国际投资中对海外国家财产以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则与制度。<br>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ICSID仲裁制度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视角分析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与现实困境,以期冀我国在国家豁免领域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ICSID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背景与仲裁体制进行概述,分析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国家执行豁免问题是ICSID仲裁机制最后的难题;第二部分ICSID仲裁中的国家司法管辖豁免问题,探讨仲裁与国家豁免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ICSID仲裁的特殊性讨论在ICSID仲裁制度中的国家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第三部分ICSID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财产执行豁免问题,主要探讨《华盛顿公约》第55条关于ICSID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国家豁免法律适用规则,以及各国关于执行豁免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析公约起草时将执行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交由各国国内法决定的特殊立法考量,并通过典型案例讨论ICSID裁决执行程序中国家执行豁免规则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与现实困境,对我国面临的ICSID仲裁制度中的国家豁免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展望我国在国家豁免领域的专门立法。

  • 我国企业境外发行伊斯兰债券的模式与监管研究

    随着伊斯兰金融的迅速发展及市场体积的急速增长,其庞大的资本总量及市场潜力,促使众多国家都在为打造伊斯兰金融中心而努力。其中,伊斯兰债券作为伊斯兰金融中最为活跃、也是最为成功的金融产品之一,正在吸引着全球资本市场的目光。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融资渠道的进一步收紧,民营与中小企业融资难、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缺少资金支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为突破这一障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房地产企业率先发起了一场盛况空前的境外发债风潮。随着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行,我国与伊斯兰世界将会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与合作。与此同时,我国境外发债的政策倾向与监管制度改革,以及伊斯兰债券本身与我国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境外融资需求及融资性质的高契合度,使得我国通过境外发行伊斯兰债券融资有了必要与可能。<br>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伊斯兰债券概述。由于伊斯兰债券是伊斯兰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同伊斯兰金融一样受到伊斯兰教教义及伊斯兰教法的约束。伊斯兰债券在体现伊斯兰金融特征的同时,又有基于伊斯兰金融运行原则而显现的与传统债券相区分的特点。第二部分对我国企业境外发行伊斯兰债券的模式予以研究,题述的模式可分为伊斯兰债券自身的运作模式以及我国企业境外发债模式两个部分。由于伊斯兰债券种类繁多、运作模式独特且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应将伊斯兰债券的运作模式与我国境外发债模式相结合,并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及研究。第三部分为境外主要伊斯兰债券市场的监管研究。基于各伊斯兰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法律基础现状、监管体系及监管制度等因素,我国企业境外发行伊斯兰债券的首选发行地应为马来西亚、英国及香港特区的债券市场。同时,伊斯兰债券的境外发行除受到与传统债券相同的东道国监管外,还须受到基于伊斯兰教法及伊斯兰金融准则而产生的监管与约束。第四部分与第三部分的东道国监管相对应,对境外发行伊斯兰债券的国内监管进行研究。由于我国仍然采取“双重管辖”原则,与东道国的监管相对应,我国企业到境外发行伊斯兰债券,同样需要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并受到相应监管。

  • 美国FTA中的竞争中立研究

    研究美国FTA中的竞争中立问题对于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以及新兴经济体的跨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增强,美国的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威胁,因此美国在其 FTA谈判中积极要求推行竞争中立,目的不仅是为约束新兴市场国家跨国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其实质意图是掌握制定代表其国家利益的新一代投资贸易规则的话语权。因此竞争中立既是我国面临的外部挑战,也是推进我国国内改革的一大机遇。竞争中立政策源起于澳大利亚,却由美国在其FTA中积极推行,原因何在,其FTA文本中的竞争中立条款的规定如何,代表美国FTA最新发展TPP协定文本中的竞争中立条款与之前条款相比发生哪些变化,存在哪些问题,对以后相关国际规则的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这都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竞争中立概念研究入手,从澳大利亚国内竞争中立政策层面、OECD提出的竞争中立框架层面以及美国FTA文本中有关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条款三个层面进行研究,尤其对美国 FTA中的竞争中立条款进行重点研究。美国在其FTA中所推行的竞争中立,其表现就是进一步扩大并细化对国有企业进行规制的传统国际贸易规则,其特点在于并非对国有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予以约束,而是通过条约义务,要求政府的保证来促进竞争中立的实现。就美国 FTA中有关竞争中立条款这种制度设计对今后相关的国际规则发展的影响来讲,其已经超越了WTO的现有规则,为规制国有企业的竞争行为提供较为完善的规则范本,回应国际市场发展对于新规则新制度的需求,同时规则仍反映出美国作为规则主导者的色彩并已经触及到各国边境内措施。而我国应当积极应对,借助国有企业国际规则逐步形成的机会,推动和深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同时,也要防止美国想要借助竞争中立而达到制约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步伐。<br>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竞争中立研究综述。包括竞争中立的定义、竞争中立政策在澳大利亚国内的实践,其内容包括竞争中立产生的原因及发展,适用的条件、实现的方式、实施及监督程序,以及经合组织对竞争中立框架的研究三个部分。第二章美国在其FTA中推行竞争中立的原因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三点,第一是目前国际贸易规则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那些参与跨国贸易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无法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力约束;第二,在金融危机之后,来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快速崛起的跨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国有企业,逐渐成为国家贸易投资中的新兴力量,让美国在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威胁。第三,美国国内的利益集团的推动,美国政府积极在其自由贸易协定中推行竞争中立。第三章美国FTA中的竞争中立相关条款分析及其问题和影响。在美国FTA中有关国有企业竞竞争中立的条款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对国有企业的所被授予的政府职权的规制;第二类是对国有企业作为贸易主体从事贸易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在从事贸易活动的非歧视待遇以及要求在其购买或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基于商业考量。而作为美国自由贸易协定最新发展-TPP协定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规则做了进一步规定,主要表现为规则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制范围扩大化、出现非强制性规则的特点。本章同时还对这些条款所表现出的问题以及对今后相关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第四章竞争中立对中国的影响以及应对。美国在国际层面所推行的竞争中立对于中国的影响应一分为二地看。既要看到其对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促进作用,也要看到其对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不仅要在国内层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国际谈判中积极参与有关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则的制定以维护我国利益。

  • TRIPS协定视角下烟草商标使用限制问题的研究

    2006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成员方有义务在烟草制品的包装上增加健康警示信息的面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指南》(关于11条“烟草制品的包装与标签”的实施指南)规定成员方应该采取措施禁止烟草包装上出现商标图像、促销信息,并且包装上的商标名称和产品名称应该使用统一的颜色和字体样式。2011年,澳大利亚颁布《烟草简易包装法案》,成为第一个将烟草商标使用限制作为一项保护公共健康的立法付诸实践的国家,将烟草商标使用限制问题推至全球关注的焦点。《烟草简易包装法案》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澳大利亚销售的香烟包装必须采用统一的颜色(单调的深棕色),不得有图形标识,并且包装正面的百分之七十五和背面的百分之九十都必须是健康警示图片,香烟的商标和名称都必须使用标准统一的字体、大小、颜色。随后,爱尔兰和英国也陆续推出《烟草简易包装法案》。然而烟草简易包装措施的实施却受到了烟草公司的诸多反对,烟草公司声称成员方实施烟草简易包装措施违反了TRIPS协定项下义务,侵害了其商标权,并且乌克兰等五个国家已经针对澳大利亚的烟草简易包装措施起诉至WTO。烟草商标使用限制问题体现了公共健康与商标权的紧张关系,那么这种对烟草产品商标使用进行限制的烟草简易包装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能否以保护公共健康为由对商标的使用进行限制,是理论上需要探讨的问题。我国作为烟草大国,公共健康危机不容小觑并且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烟草商标使用限制问题的法律价值评判对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br>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烟草商标使用限制问题导论”。主要介绍了烟草商标使用限制问题的缘起以及其在WTO引起的争端,并总结出烟草商标使用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方式上限制了商标本身的形态和商标展示环境,内容上限制了商标的使用以及商标的部分功能。第二部分“TRIPS协定视角下烟草商标使用限制的正当性分析”。主要阐述了TRIPS协定中蕴含的公共健康利益目标;分析了对烟草商标的使用进行限制是符合公共健康利益目标的;最后论证了为保护公共健康利益而限制商标使用的正当性,因此成员方对烟草商标使用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第三部分“TRIPS协定视角下烟草商标使用限制的合规性分析”。运用大量案例以及条约解释方法具体分析了TRIPS协定中关于商标权的条款,最终论证了成员方对烟草商标的使用进行限制并没有违反TRIPS协定项下义务。首先,本文提出观点认为对商标进行使用只是商标权人的一种“特权”,成员方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健康利益的需要明文规定限制这种“特权”,因此,对烟草商标的使用进行限制没有限制“商标专用权”,符合TRIPS协定第16条。其次,本文提出TRIPS协定第15条只是规定了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不当然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并且烟草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也没有因为烟草产品的特性而拒绝商标注册,因此对烟草商标的使用进行限制没有限制“商标注册权利”,符合TRIPS协定第15条。再次,本文指出烟草商标使用限制措施确实对商标权的使用设置了特殊妨碍,但是这种特殊妨碍是合理的,因此对烟草商标的使用进行限制不构成“不合理特殊妨碍”,符合TRIPS协定第20条。最后,本文指出烟草商标使用限制措施只是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并没有在实质上损害商标的区分功能,因此其考虑到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符合TRIPS协定第17条“商标权例外条款”的规定。第四部分“TRIPS协定视角下构建我国烟草商标使用限制制度的思考”。首先提出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保护我国烟草业和促使我国烟草产品走出去,在我国构建烟草商标使用限制制度是必要的。其次提出由于我国政府支持、民众健康权意识逐渐觉醒以及烟草成本超过烟草税收等原因,在我国构建烟草商标使用限制制度是可行的。最后对我国构建烟草商标使用限制制度进行了初步构想,建议在法律形式上以行政法规确立烟草简易包装制度、部门规章细化烟草简易包装制度;内容上在满足烟草商标使用限制措施三大特征的基础上逐步规范烟草包装,给烟草企业合理过渡期;本文还提出烟草商标使用限制制度要与我们商标法律制度相融合,并且针对烟草商标使用限制制度的实施要进行阶段性评估。

  • 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从“湄公河惨案”到“一带一路”愿景的发布,大湄公河次区域一次又一次的映入人们的眼帘。但大湄公河次区域首次作为一个地区进入人们的视野是1992年亚行主导建立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以此为开端,大湄公河沿岸国家、东盟组织、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以及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对该地区的经济合作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参与和支持,经过二十几年的运作与发展,次区域形成了复杂的国际合作开发机制。在各种合作机制共同努力之下,大湄公河次区域在贸易、投资、交通、旅游、禁毒环境等重点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该地区的发展却越来越受限于环境,环境合作中产生的问题久而不决,经济项目推行受阻,环境问题俨然成为该地经济发展的障碍。目前,该地区的环境合作主要以项目为主导,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环境合作机制,已发生的或潜在发生的争端,也得不到有效地解决。而大湄公河次区域素来具有“中国-东盟自贸区先行示范区”的称号,尤其是在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公布之后,大湄公河次区域亦成为“一带一路”战略在南亚、东南亚的突破口,若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则势必影响该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影响中国的整体战略布局。正是基于此,作者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进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之策。<br>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大湄公河次区域的概念,主要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由来,区域与次区域的区别,紧接着介绍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基础,最后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领域法律、法律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法律规则的研究,找出法律规则的缺陷,通过对缺陷的分析,找出缺陷的症结所在,进而提出完善措施。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主要环境合作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合作机制的种类,存在的法律缺陷,进而提出完善之策。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缺陷,进而提出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