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发展是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破解资源型经济困局的迫切要求,更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富民强省的现实选择。为加快推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着力培育合作共赢新优势,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为全面履行中央赋予我区“三大定位”新使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部署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的决定》(桂发〔2016〕13号)的要求,加快构建面向东盟、连接周边的国际大通道,制定本方案。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统筹推进全市“一带一路”建设,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制定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政府战略意图,明确经济社会发展宏伟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政府履责的重要依据,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导向,是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广西参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思路与行动》已经自治区推进“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三五”规划,对于抓住用好多重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实现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制定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积极承担“一带一路”建设任务,实施更加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全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面提升广西开放发展水平,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强大动力,作出以下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加快推动我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国家一类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构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祖国边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开放发展战略部署,抢抓全球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提升我省工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建立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委省协同机制,共同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创新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工作领导机制,积极推进职能整合和人员队伍建设,统筹推进核心区建设工作。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邮政局、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浙政函〔2017〕97号)精神,现将《宁波“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统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
决定于2017年9—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这是近年来中国政府首次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开展的专项行动。
根据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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