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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管控“一带一路”能源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2015-07-23 14:11:00

新华社信息北京7月23日电 7月21日,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在上海举行开业仪式。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金砖银行的成立有助于缓解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压力,促进可持续发展,助推全球经济复苏和增长。

能源从生产到消费的各环节配套设施一直是一国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构成。国际能源合作与合作方能源基建密切相关,因此也成为“一带一路”的重点投资领域之一。

“一带一路”涉及的能源富有国多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借助能源投资推动本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因此,在这些国家从事能源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也更容易受到“大国掠夺小国”等舆论恶意炒作的影响,使能源投资风险进一步增强。

因此,我国能源企业决不可因为有包括金砖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内的国际融资新渠道而忽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相反,在考察境外投资机遇时,如何使每个项目运行顺畅、善始善终,应是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须坚守的底线。所谓善始善终,即盈利不引起争议、减资或撤资也不演变为公众性事件。

当然,由于世界油气资源多分布在政局不稳定的国家或地区,战争、恐怖袭击、资源国单方毁约等显性风险往往是能源企业重点考量和评估的因素。然而,不论是纵向回顾还是横向对比,上述情况都只是非商业风险的极端表现,属于现实中的小概率事件。

反过来说,绝大多数更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险时刻存在于每个国家,与投资政策、法律制度、行业与社会习俗等共同构成一国的营商环境。这些隐性风险虽然常在公众视野之外,但企业若不给予重视甚至未能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后果很可能不只是项目在资金方面的失败。在一个没有出现大规模动荡的社会环境中,一家外资企业若因经营不善而成为舆论焦点,其名誉和品牌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不过,境外投资的非商业风险虽防不胜防,却也可控。也就是说,企业要有管理境外投资风险的思维和策略。

笔者认为,我国能源企业应在友好合作的原则基础上,建立一套应对非商业化风险的策略体系,使资源国政府和企业明确知晓违约成本,以降低投资风险。

第一,明确告知对方中资在境外投资能源项目的根本性目的,即获利。中资企业为资源国提供能源产品和服务,提高当地能源供应水平,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利,而非其他。长期以来,我国习惯赋予“走出去”的能源企业许多宽泛而宏大的目标及任务,其中不乏超出企业职责和能力的事务。这也是很多境外媒体热衷于炒作中国企业及其境外项目的原因之一。因此,一开始就表明获利的目的,虽不符合我们的习惯,却是我国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第二,注重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尽职调查直译为勤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情,故其内涵可理解为除了做好资金、技术、市场需求等常规性评估外,还要尽可能翔实地了解资源国的法规、历史、风俗等人文方面的内容,以及其外商投资纠纷的处理办法、各级政府对待此类问题的思维习惯等。尽职调查不同于可行性研究,它还包括对是否因对资金和技术之外因素的判断而否决投资意向的部分。

第三,一些国际能源治理机制的条款可能会间接影响投资企业的利益,“一带一路”沿线也有部分国家已加入这类机制。如以健全透明度与问责制为目的的EITI(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明确规定,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将其外商能矿开采税收及其支出去向做到透明。那么,在EITI成员国有投资项目的企业,须按规定上报当地政府。

因此,资源国是否加入可能影响投资计划的能源治理机制,是企业在进入之前需做好的调研内容之一。调研应以企业自身团队为主、参考国际咨询服务为辅。过度依赖外国咨询服务公司存在其局限性,比如外国公司可能不了解中方盲区,它提出的应对策略也很可能只有外国企业才能有效应用。

第四,“一带一路”并不意味着我国企业要排斥区域外的投资机会。“一带一路”是我国政府倡议的投资路径,企业应以全球化视野,准确把握沿“一带一路”市场投资的节奏。

第五,主动应对国际舆论。具体而言,要弱化国企民企之分,强调在资源国注册的企业就是资源国企业;要培养并建立企业思维,因为项目成功的根本基础是合作双方在需求和能力上的契合,而非其他宏观环境因素;以合同为基础的项目稳定运营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出现纠纷时,有根据地指出对方责任甚至提起国际仲裁,以维护企业声誉;能源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应突出对资源国能源供应和服务的改善。

此外,笔者认为需特别强调企业在风险分析、风险应对设计、风险管理方面的主体地位。在国际竞争中,研判、驾驭非商业风险的能力同样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投资风险无法避免,我国能源企业应建立起投资双方互利共赢、风险共担的良性合作模式。(来源:中国石油报/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査道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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