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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对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许振威 2017-10-26 10:17:30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申铖、于佳欣)记者25日从商务部了解到,商务部近日发布今年第6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决定对这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2%-34.9%)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据了解,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运动器械、医疗器具、建筑建材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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