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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 责任编辑:罗浩 2015-02-26 15:44:00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

5、《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4〕81号)

审批条件:

1、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

5、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

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投资方企业注册文件;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投资主体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资料进行预审核,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发展改革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报送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办理: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办理意见。

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责任处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备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

上海市发改委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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