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负责人表示,此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设置了过渡期,在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对上述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海关总署以署加发〔2015〕115号出台《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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