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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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活动多元化已成常态,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面临的法律陷阱将层出不穷、面临的法律风险将逐渐增大。企业要在竞争中独占鳌头,迅速做大做强做优,就必须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竞争,科学决策、依法经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努力控制或规避法律风险,实现法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全程监控,不断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带着这些问题,本文从法律风险防范概论、法律风险防范的现状入手,有针对性的讨论了企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具体防范措施,讨论了从制度层面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现将本文的主体结构简介于后:第一部分是“法律风险防范概论”。本部分对法律风险的由来、概念、构成要素、特征、分类、法律风险防范存在的误区等内容进行了介绍,指出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本部分从七个方面分别对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了介绍,同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作法。第三部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本部分从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手,提出了把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相联系的建议。第四部分“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部分从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意义入手,分别介绍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提出了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的思考和大力发展公司律师的有益建议。

  •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的CEO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是对公司内部权力如何划分、如何监督以及如何提高运行效率的制度框架体系,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CEO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也是对生产关系的创新。新兴的生产关系能有效推动生产力的发展,CEO制度也是如此。CEO制度是公司制发展的必然产物,人力资本不但获得产权回报,还在公司中取得“王侯将相”般的核心地位。CEO制度是对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结果,它有效解决了公司规模过大而造成的信息交流滞后、董事会决策效率低下、决策层和执行层脱节等问题。CEO以其专业的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创造力很好地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CEO制度在欧美几十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在该制度下的董事会和CEO的权力重新分配时有效的。我国的上市公司有不少设有CEO职位,但是现行法律对CEO的任聘条件、产生方式、权利与义务、激励与约束机制尚未作出相关的具体规定。<br>  特别是在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严重的公司,CEO只是大股东、内部控制人的代言人,无法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设计我国的CEO制度时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是也要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队伍建设,“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以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以战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一支高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CEO作为最主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如何造就一批优秀的CEO人才队伍?如何才能让CEO制度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呢?如何才能保证大权在握的CEO不滥用权力呢?<br>  本文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br>  第一部分是“CEO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历史变迁”,本部分着重讲述CEO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以及形成的多重原因,CEO的概念,确立CEO制度的价值所在。<br>  第二部分是“CEO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本部分着重讨论CEO的法律性质以及它和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CEO的权利和义务,CEO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等。<br>  第三部分是“我国CEO制度的发展困境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本部分重点分析CEO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困境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br>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CEO制度具体的立法建议”,主要研究在我国确立CEO制度立法模式之选择以及如何具体完善对CEO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 论中国企业在欧美实施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第五次全球并购浪潮的兴起,海外并购已经成为各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近年来,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呈现方兴未艾之势。但由于各国外资并购监管体制的迥异和政治环境、人文背景的差异,我国企业在实施海外并购的过程中,无疑会面临来自并购目标国的各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对目标国外资并购相关监管法律和审查制度缺乏深入了解,相关信息对接不充分,造成我国海外并购活动的盲目性,并在实践中导致并购活动的成本加大甚至并购交易的失败。<br>  在实践中,我国企业在美国和欧盟实施的海外并购活动日益增多,2007年至2008年,我国影响较大的海外并购案多发生在欧美;此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欧美一些行业的企业受到较大冲击,资产严重贬值,为我国企业在美国和欧盟实施并购创造了绝佳契机。正是基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战略实施的现实和未来需求,且欧美作为国际并购市场最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其并购规制制度最为成熟完善,较具代表性,加之受本人研究能力和论文篇幅所限,难以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众多目标国的并购规制一一提及,故本文论述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企业在美国和欧盟实施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切实和有针对性的防范建议。论述思路上,对海外并购目标国的法律风险分析,是通过对欧美企业并购规制法律制度的全面分析介绍进行的;继而,查找我国在防范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在此论证基础之上,提出应对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建议。在文章内容结构安排上,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br>  第一章是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概述,介绍了中国海外并购的概况,以及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界定、类型和成因。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br>  第二章分别针对美国和欧盟的企业并购规制法律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和分析,总结概括了在美国和欧盟实施海外并购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涉及美国的企业并购监管法律的特点、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和欧盟的并购规制实体审查标准的运用、并购规制程序等内容。熟悉和了解相关法律制度,是减少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风险的必要和有效途径。<br>  第三章是从母国风险角度,查找我国的法律制度在防范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海外并购管理制度的缺陷、海外投资保险机制不完善、海外并购服务机制发展不充分等。<br>  第四章是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成熟有益经验,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两类主体如何应对海外并购法律风险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政府方面,应加快建立完备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完善海外并购管理制度、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优化发展海外投资服务机制;作为企业,则应做好贯穿海外并购活动始终的各项调研准备和风险防控、风险管理等工作。

  • 论中国与东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非传统安全因素给国际社会的安全带来的威胁日益凸显,非传统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目前,中国与东盟都面临着严重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还有扩大和深入的趋势,对这一地区的安全构成严重的挑战。自东盟成立以来,中国就与其开展了多方面的合作。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中国与东盟有较多的共同利益,双方有必要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双方的合作也有比较广泛的前景。<br>  本文对中国与东盟开展非传统安全合作的必要性以及合作现状进行了阐述,总结出当前合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对上海合作组织模式的介绍与分析,指出在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合作上可以借鉴之处,并提出了双方在这一领域进行更紧密合作的路径。<br>  本文从总体上分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语。正文是本文的主要部分,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非传统安全概述,介绍了非传统安全的概念和特点。非传统安全是相对于传统安全而言的,由传统安全的内涵与外延扩展演变而来。非传统安全所关注的问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环境问题、移民问题、走私贩毒、恐怖主义,还包括经济领域、卫生领域的安全问题等,其具有跨国性、可转化性及动态性的特点。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多数非传统安全问题来源于传统安全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非传统安全问题矛盾激化时,有可能通过传统安全的手段加以解决。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又有明显的区别,二者在关注对象、行为主体、影响力、解决方法上都有不同之处。<br>  第二部分阐述了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展开合作的必要性。首先,在全球化时代非传统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为蓄意破坏的分子提供了更多便利条件,也使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国际影响力加剧。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跨国性特征加大了国家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问题的难度,各国必须通过加强相互合作来有效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其次,伴随着全球化进程,中国与东盟都面临严峻的非传统安全威胁,主要包括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对国家安全和稳定带来了很多隐患和不安定因素,因此双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展开合作也是解决国内问题的内在需要;第三,中国与东盟具有进行非传统安全合作的需要,双方的合作既是确保双方日益频繁的经贸合作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维护地区政治、社会稳定的需要,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展开合作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br>  第三部分总结了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合作上已经取得的成就,并对现有合作状况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中国与东盟都已经逐渐认识到非传统安全问题对于地区安全及稳定的重要性,双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已经取得一些初步成就。首先,中国与东盟通过现有的安全合作机制开展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对话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东盟地区论坛(ARF)以及东盟与中国领导人非正式首脑会议(10+1模式);其次,中国与东盟制定了非传统安全合作的法律文件,双方先后签订了《东盟与中国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联合宣言》和《关于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两个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进行非传统安全合作的目的、合作领域、执行方式等内容,确定打击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为现阶段合作的重点,显示了双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决心;第三,中国与东盟还在非传统安全合作领域开展了一些行动。但是,双方的合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许多共同面对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合作还只是停留在论坛讨论的层面,没有一套有效的可实际操作的危机处理机制。目前的中国与东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存在主要问题包括:现有合作机制不够完善、权威性法律依据的缺失、常设性合作机构的缺失、合作的领域不够全面、合作的渠道不够畅通,这些问题使双方的合作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br>  第四部分对中国与东盟如何建立更紧密的非传统安全合作关系提出了建议,指出了双方合作可以采取的路径。中国与东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可以借鉴目前已经较为成熟的合作模式,如上海合作组织的合作模式。文章通过对上海合作组织宗旨原则、法律依据、组织机构的介绍,指出了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合作中可以借鉴之处,如上海合作组织有完备的法律基础、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完善的沟通机制,同时其还具有开放性。在中国与东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中,首先要构建出坚实的合作基础,即权威性法律文件的签署,为双方的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法律文件可以采取“分而签之”的方式,确定应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常规规则和应急规则;其次,要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设立常设性机构与突发应急机构。常设性机构可以采取一个总的指导机构与若干个执行机构、协调机构的模式,使双方的非传统安全合作具有严密性和统一性;突发应急机构除了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外,还要建立危机预警机制,使中国与东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逐步从应对危机转为预防危机;第三,要有计划周密的行动措施,在加强地区间协调的同时注重与其他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的合作,将中国与东盟的非传统安全合作体系打造成为开放的体系,加大双方非传统安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br>  本文采取例证、归纳、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对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合作问题的分析,得出中国与东盟有必要加强非传统安全合作的结论。中国与东盟各国尽管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在具体法律职能、组织领导体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打击犯罪、维护安全和社会正义的目标是共同的。尽管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的合作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适用于本地区的、可以借鉴的经验也比较少,但通过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双方的非传统安全合作一定会朝着成熟、完善、有效、及时的方向前进,双方的非传统安全合作一定会有光明的前景。

  • 区域投资规则中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国民待遇最初是国际法上关于外国公民待遇标准中的一种,其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西欧的先进市场经济国家。国民待遇成为国际投资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后的非殖民化运动、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加强以及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安排的发展等是国民待遇成为国际投资法原则的直接成因。随着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一体化成员多在相互的投资规则中规定国民待遇,并且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亦成为国际趋势,只是各国对于如何界定国民待遇,以及国民待遇的适用阶段仍各有主张。本文从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一般理论入手,进行必要的理论铺垫,以期达到体系的尽量完整。在介绍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的基础之上,深入探讨了区域投资规则的特殊性及其优势;随后分析现今较成功的区域投资规则中的国民待遇的实践,并总结了其实施条件和特点:全文的落脚点最终回到中国在参与构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下投资规则、CEPA下投资规则中国民待遇存在的空白及需要完善之处,并进一步提出我国在以后构建区域投资规则中应对国民待遇问题应采取的措施。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分为四章,具体安排如下:<br>  第一章: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概念、历史、种类和法律地位入手,奠定了全文的讨论基础,为阐述区域投资规则中国民待遇作了铺垫;第二部分介绍国际投资中国民待遇的适用,分别就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予以论述;第三部分揭示了区域投资规则的特殊性和优势,将本文所讨论的国民待遇仅仅限于区域投资规则中。第二章:各主要区域投资规则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与实践。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北美自由贸易区下的投资规则中关于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并就其特点予以总结;第二部分介绍了欧盟下的投资规则中关于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并就其特点予以总结;第三部分介绍了东盟下的投资规则中关于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并就其特点予以总结。本章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现今比较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下投资中的国民待遇进行了研究,为后文的建议提供实践基础。<br>  第二章:中国参与构建区域投资规则中国民待遇的建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分析了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特点,阐述了中国和东盟涉及相互投资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下的投资规则是否规定国民待遇以及如何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部分介绍了内地和香港之间CEPA的渊源,分析了CEPA的性质,对其下的国民待遇的特殊性予以论述,并就CEPA下的投资规则是否规定国民待遇以及如何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br>  第四章:我国应对区域投资规则下国民待遇采取的对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我国在构建区域投资规则时对国民待遇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立法的不足,对我国在区域投资规则这种特定情形下如何应对国民待遇问题提出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相关对策。通过以上各章的分析,作者得出的结论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不仅仅是外资流入国,而逐步成为对外投资大国。因此对待国民待遇的态度应有所转变——从单一的保护本国产业转变向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资打击与保护本国对外投资相结合。我国在积极参与构建区域投资规则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中国和港澳CEPA下应抓住机遇,积极逐步地推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更有利于我国积累构建区域投资规则的实践经验,以期在以后的区域投资规则乃至全球性投资规则的构建中享有主导力、具有发言权。所以,在考虑国民待遇制度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变化,考虑到我国参与构建的投资规则的性质,考虑到投资规则成员的经济实力和法制完善程度,对国民待遇制度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区域投资规则中采取灵活的方式逐步分阶段地实现准入前的国民待遇。

  • 司法与媒体之现状及双赢思考

    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在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体系中,传媒与司法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与普遍实践;传媒与司法相互关系的恰当构造是现代国家社会统治内部谐调的重要标志。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和谐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具有独立性,要求其免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天然抗争性,传媒被奉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因为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问题也寄予了极大关注,在这当中,媒体承担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并不仅仅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们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进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处于怎样的一个现状,我们应当建立一个怎样的制度,是我们当前一个不容忽视、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这个制度,应该发挥着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腐败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在对这个制度的反思和预设中,我们既要看到国外构建两者关系的制度和做法,也要脚踏实地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看到中国当前在新时期司法和媒体为完成自身使命而做出的积极改变。也就是我们的思考,既要有理论的指导,也要有实务中各种做法的反思,尤其是当前的网络时代中,媒体与司法的种种交流与互动,矛盾与冲突。只有这样,我们的观点才能走出纸上谈兵,就事论事的误区,真正为解决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同时构建一个良性互动的美好制度而努力。本文分别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思考、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现状忧思、司法机关的“走出去”战略与媒体的“请进来”做法、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和谐制度的几点思路等几个方面,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理论原理入手、结合当前我国两者的关系实际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构建两者和谐关系的路径进行前瞻性的思考,以期从实务操作的层面,就媒体的有效监督和司法国家职权的最大限度行使相兼容,达到二者最终的和谐和良性互动,达到新闻的“喉舌作用”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双管齐下,相得益彰的目的。

  • 外资企业非法撤资法律问题研究

    始于2007年末由国际金融风暴引发的外企撤离潮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尤其是“三资企业”海外投资人连夜撤逃的行为,极大程度地损害了我国公民的财产、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如何准确地认识外资非法撤离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及时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的冲击,并做好将来再次发生危机的预防措施是我们法律人应当考虑的问题。<br>  通过对山东青岛、北京、福建等撤资现象频繁发生地区的调查研究,选取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总结,运用案例分析、统计学分析、经济学分析等分析方法,以外资非法撤资现象对我国造成的影响为出发点,归纳出外资非法撤资后引发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及其制度缺陷分别提出对策。<br>  全文共有四个主体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括分析了外资企业非法撤资现状、原因及其影响。对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具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表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后外资企业非法撤资现象的泛滥,并对由此给我国经济、政策和就业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作了简要分析。<br>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外资企业非法撤资造成的税收法律问题。税收问题主要是欠税问题以及税收优惠待遇问题。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完善解决这些问题,针对法律漏洞进而提出了一些解决税收问题的对策。<br>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外资企业非法撤资后的清算法律问题。相对于企业依法终止履行合法清算程序的情况,非法撤资企业的清算问题主要有清算程序启动问题、清算组成员确定问题、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等,该部分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当今法律规定之不足,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解决问题策略。<br>  第四部分详细阐述了债权人追回债务的跨国诉讼法律问题。主要有管辖权问题、诉讼成本问题以及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该加强与主要投资母国的司法合作,尽快建立完善的跨国诉讼制度。<br>  最后,文章对外商非法撤资现象可能再次发生总结了一些预防措施并展望了未来。

  • 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问题研究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将在更广领域内、更深层次上全方位的与国际市场接轨,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不仅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起点,也是中国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起点。这种情况下中国国有企业如何“走出去”,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以加快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相关讨论中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我国已有一批国有企业走出国门,到国际经济中打拼,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毕竟处于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为促进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由五部分构成。<br>  首先,文章对跨国经营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作了简要的概述,在这一部分,文章先重点阐述了跨国经营的内涵,并把它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文章对跨国经营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简单介绍,主要包括: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以及比较优势论等;<br>  其次,文章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势、适应市场发展趋势、全球化条件下企业成长、中国经济发展现实等五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必要性;<br>  随后,文章分别从我国国有企业自身和政府二个角度认真分析了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后,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方面考察了国外企业跨国经营的实践,并高度概括和总结了他们的成功经验,以资借鉴;<br>  最后,文章通过借鉴国外企业跨国经营成功的实践经验,并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促进我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对策。

  • 我国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对文化产业安全的影响研究

    文化产业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作为一个文化资源大国,文化产业发展却相对滞后。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文化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压力逐步加大,那么此时我国文化产业安全又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呢?<br>  本文首先归纳了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和文化产业安全的研究现状和成果,分析了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影响文化产业安全的机理。然后,深入剖析了我国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和文化产业安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之间关系进行了实证和案例分析。最后,根据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对文化产业安全的影响,提出了在文化产业对外开放中维护文化产业安全的政策建议。研究发现,我国核心文化商品贸易呈顺差状态,而文化服务贸易呈现逆差状态;我国文化产业利用外资水平还不高,有很大提升空间;文化产业“走出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规模和影响与我国的国际地位还不相称。综合来看,我国文化产业对外开放对文化产业安全具有积极影响,但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强,因而,文化产业完全开放的政策是不适用的。我国应采用渐进的开放政策,寻求文化产业对外开放与维护文化产业安全的契合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br>  希望本文得到的启示和政策建议有助于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维护我国文化产业安全。让世界各国更加全面的了解发展变化中的当代中国,繁荣五千年传统文化,重塑我国文化大国的形象。

  • 我国制造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模式选择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在全球市场的层面与著名跨国企业的竞争中,我国的制造企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选择适合的海外投资模式正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化经营面临的一个重要抉择,是企业在海外市场战略决策时遇到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内外的理论也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br>  本文共分为5章。<br>  第1章是对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研究综述,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以及创新点等。<br>  第2章主要对我国制造企业的投资现状、投资的动因以及投资的阶段等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制造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具有的优势、劣势和面临的问题,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br>  第3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制造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模式进行总结,得出三种主要的投资模式,并具体分析了影响这三种投资模式的因素,为之后的评价作准备。<br>  第4章采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对影响我国制造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因素建立评价体系,结合某企业自身以及目标市场的条件,对该企业在目标市场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模式进行模糊评价,得出一个最适合的候选方案。<br>  第5章针对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制造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模式选择时应考虑到地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 银行业对外开放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影响研究

    2006年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实施,我国银行业结束了为期5年的过渡期,进入了全面对外开放时期,从此,外资银行在我国便获得了国民待遇。自从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首都北京设立了代表处以来,我国银行业实施对外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通过逐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稳步推进银行业改革,使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不断提升。中国银行业在体制、机制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实现了历史性跨越。<br>  本文以我国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研究银行业对外开放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即对传统业务、非传统业务、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方面有何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又面临着何种问题以及如何应对,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需要与时俱进地做出理论回答,这就是研究此问题的重要的理论意义。就现实意义而言,回顾我国入世承诺十周年,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五周年,认真总结经验,分析比较优势,查找差距,研究如何在保持良好态势的情况下继续扩大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对于提高对外开放的深度以及广度,推进我国银行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展开合理竞争,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br>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选题背景及意义以及相关文献概述等。<br>  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背景、历程、现状与新变化;第三部分实证分析了银行业对外开放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深化开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建议。<br>  第三部分为全文重点,用计量模型分析了银行业对外开放对我国商业银行绩效的影响,得到以下结论:银行业对外开放后,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没有受到实质性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非传统业务收入、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均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增大而增加,并且非传统业务、经营成本所受影响程度在2002年前后没有变化,盈利能力所受影响程度在2002年以后增强;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非传统业务未受到实质性影响;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非传统业务收入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增大而增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成本均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增大而增加,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受影响的程度更大;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与外资银行在进入程度无关,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增大而增强。<br>  最后,根据前文分析提出的宏观建议是引导外资银行进入传统信贷市场、继续对我国商业银行给予适当保护、注意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速度、控制外资银行进入的规模和国别、借力外资银行,加快实施我国银行业“走出去”战略;微观建议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注重人才培养、引进和反流失、加快创新步伐、努力发展信息技术、在竞争中与外资银行合作。

  • 中俄贸易争端的法律分析

    中国和俄罗斯是具有紧密联系的贸易伙伴,独特的地缘优势使两国的经贸关系相比其他国家更为特殊,而且中俄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良好的双边贸易关系有利于两国的共同利益。近年来随着中俄两国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主体和调整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日趋复杂,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进入高发期,如何妥善解决新形势下中俄间的贸易争端,对于确保两国经贸关系进入规范化、法制化渠道,加快两国的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贸易争端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本文主要以反倾销法为视角,试图分析俄罗斯在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构成以及倾销事实行为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简析,并具体结合较为典型的俄罗斯对华反倾销案件,思索中国的应对之策。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国际贸易争端的概念和特征,之后重点分析了中俄贸易争端的类型和原因尤其是对俄罗斯对华反倾销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第二部分分析了俄罗斯反倾销法的法律理论,重点分析了俄罗斯反倾销法中对倾销事实的认定、对倾销进口对俄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的认定以及倾销进口与俄产业所受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方式,最后简单涉及了俄罗斯对华反倾销的调查程序。第三部分选取了对中俄双方的钢铁贸易均有较大影响的“鞍钢案”作为本文分析俄罗斯反倾销法的案例,在进行简单的案情回顾后,具体结合案例和法律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部分在前文法律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中国政府,中国行业协会和中国出口企业在应对俄罗斯对华反倾销各自的角色定位、应采取的措施和发挥的作用。作为应用性专题方面的论文,本文是为解决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指控时面临的问题以及促进中俄贸易发展所作的法律层面的一次尝试。

  • 中国对印尼能源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能源是一国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现代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各国的能源需求日益增长。而在当今的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中国企业高举“走出去”的旗帜,开始积极参与到全球经济当中。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随着中国与东盟政治经济关系的不断升温,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各领域的合作日益频繁,其中包括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东盟各国成为了中国企业的能源投资选择目标。印尼作为东盟最大的经济体,作为东南亚的能源大国,也已成为中国企业进行重要的能源投资目标之一。但是在实践中,两国的合作仍存在不少障碍。本文从中国对印尼的能源投资的现状入手,结合印尼的能源投资法律制度,对中国在印尼能源领域投资过程中遇到的投资准入、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法律体系,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印尼当前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中国在对印尼的能源投资中,应密切关注印尼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的发展变化,同时,把握好印尼在政治转型过程中对华政策的调整变化。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国际法层面,要充分利用CAFTA框架下可采取的投资措施;加入国际能源组织,有效利用多边投资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国印尼对能源领域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适当行使外交保护权力。在国内法层面,要完善国内海外投资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我国能源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投资主体在投资筹备阶段要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在投资运营阶段要确立法律风险的长效防范机制;国家要从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在印尼进行能源投资的中国投资者的支持力度,以保证中国企业在印尼领域的投资利益。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3万3千余字。前言。主要论述了选题的背景、研究对象及研究现状等。第一部分“概述”。首先,对当前国际能源投资的基本内涵、独有特征和主要模式进行论述。然后,对中国在印尼的能源投资的政治、法律环境和采用的主要投资模式进行分析,并介绍了当前中国在印尼的能源投资现状。第二部分“中国在印尼能源领域的投资准入问题”。该部分先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了能源投资准入的法律含义、能源投资准入涉及的国家权利。然后笔者分析了印尼在能源领域的外资准入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从投资范围、外资所占持股比例要求、外资组织形式、履行要求以及投资审批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期从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为解决问题找准“靶子”。第三部分“中国在印尼能源领域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环境、文化习俗、法律制度、国家利益诉求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其他因素的存在,能源又是一国的战略资源,所以,跨国能源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往往比国内投资的更大,更复杂。笔者在文中对中国企业在印尼进行能源投资所面临的征收风险、战乱风险、政府违约风险和文化整合风险等主要政治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如何控制上述风险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第四部分“中国海外能源投资保护的法制缺陷”。前文都是以印尼为出发点探讨中国企业在印尼进行能源投资的制度障碍及现实风险,该部分着重从中国自身的法律制度出发,对中国的海外能源投资保险的法制缺陷进行分析,内容涵盖了中国参与的国际组织的作用问题、多边与双边协议问题以及国内法制的问题。第五部分“中国对印尼能源投资的前景及法律应对”。该部分主要是结合前面所分析的问题及中国对印尼进行能源投资的前景,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以期更好地保护在印尼进行能源投资的中国能源企业。

  • 中国海外并购法律制度研究

    企业作为一国经济活动的基本细胞和主要载体,对提高各国整体经济实力作用巨大,本国企业发展状况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采用有利措施促进本国企业扩张壮大成为各国经济政策的共同取向。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强势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拓展市场空间纷纷走上海外扩张道路。作为企业实现跨国经营和对外投资的一种主流方式,企业海外并购高潮迭起。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整体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国内企业资金积累相对充足,企业实力取得长足进展,不少企业争先恐后地投身于第五次全球跨国并购浪潮之中。但由于对外国各种规制企业并购法律制度了解不够,缺乏海外并购经验,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损失严重。故科学合理地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行为进行规范尤显必要,尤其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必须对我国企业盲目的“海外抄底”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本文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入手,分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趋势,查找我国现有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立法的缺陷,介绍部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探索构建一套支撑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中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全文共分六部分,约三万四千字。第一部分在简要介绍海外并购概念的基础上,回顾我国海外并购历程,展望金融危机后我国海外并购发展趋势,从中发现我国海外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梳理出我国海外并购遭遇的种种困境。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规范海外并购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详细列举了我国与海外并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全面探寻我国规范海外并购立法的不足,为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和最后具体构建我国相关立法体系打下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海外并购遭遇的法律规制,尤其是来自经济发达、法规完善的欧美主要资本输出国家的法律规制,做到立法的有的放矢。同时,对可能出现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也作了简要的探索。第四部分对发达资本输出国家促进企业海外并购的立法进行了剖析,从中查找能为我国借鉴的规律性法律制度,促进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立法的建构。第五部分分析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的国际立法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把握国际立法走向,意欲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定的接轨。第六部分在归纳国内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海外并购立法构思。创新立法指导原则,实现互利双赢;抓紧制定一部总则性的海外投资法,并修改完善各项配套法律制度,完成体系构建,实现各项法规制度配套协调。

  • 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各国间经济交流活动越来越频繁。海外投资作为一种国际资本流动方式在各国的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一国海外投资的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准。随着2009年中国和东盟《投资协议》的正式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法律程序已经基本完成,从而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10年如期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一个拥有18.5亿人口、3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这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对东盟的国际投资也将迅猛发展。有必要对投资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在东盟进行直接投资。鉴于此,笔者拟采用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制现状做出一些分析,然后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最后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近3万1千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的现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制现状。通过对宏观数据和微观个案的分析和总结,中国企业对东盟的投资有着自身的特点。另外,还介绍了目前调整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中国与东盟之间的世界性投资规范、区域性投资规范、双边投资协定和东盟各国外商投资法规范。第二部分论述了中国企业投资东盟时在投资方式、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风险与投资监管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目前,中国企业对东盟采取的投资方式各有弊端,投资准入方面限制比较多,国民待遇发展水平不高,对外商投资风险的保护不充分,投资监管制度不完善。第三部分主要论述解决中国企业对东盟投资问题的途径,分为总体路径和具体制度两方面。首先从投资准入、投资待遇、投资风险与投资监管的角度对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条款进行了分析。然后,针对第二部分中的问题,在比较了世界性、区域性投资法规范先进处的基础上,借鉴东盟各国国内外商投资法律规范的合理成分,提出了构建一套经济上合理、制度上合法、运作上可行的统一实体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