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学位论文

万方学位论文资源包括中文学位论文和外文学位论文,中文学位论文,涵盖“一带一路”的各个学科领域。

  • 东胜公司国际化经营战略研究

    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必然带动世界石油工业的国际化经营的进步.随着各产油国纷纷调整政策,逐步开放或取消对石油资源的垄断和控制,世界石油工业的国际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中国石油石化企业大规模的重组改制和我国加入WTO,中国石油石化企业提出了走出去经营战略.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已成为石油企业未来发展面临的必然选择.东胜公司作为新型股份制石油企业,由于规模、技术、装备、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综合实力难以与跨国大石油公司相比,在国际化经营方面将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制订正确的国际化经营战略尤为重要.该文在综合分析世界石油工业和中国石油工业特点的基础上,发现机会和威胁,找出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以此为依据,提出东胜公司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这就是:掌握和运用好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合作模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持立足技术,联合抓大,独立取小的经营策略.具体从合作模式选择、内部环境准备等方面来制订保障措施.

  • 德棉集团国际市场战略研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纺织产业作为中国出口竞争力强、市场准入度高的产业,会首当其冲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若能有效地抓住普遍看好的发展机遇,减少市场准入可能带来的风险,其重要地位将会日益巩固.该文通过对德棉集团国际市场战略的研究,想为面临日益严重竞争压力的中国纺织企业提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进入国际市场的战略及战略实施途径.文中对企业的内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入世对纺织企业的影响、德棉集团的竞争优势和存在的劣势;通过对纺织品消费文化的分析,确立德棉集团应树立需求为导向的战略构想;对三种基本竞争战略的优势、风险、适用途径进行分析,德棉集团应采用低成本、差异化竞争战略;并论述德棉集团国际市场的职能战略:在地域上以母国为中心,开展跨国经营.在市场进入和投资方式方面,对发达国家设立分销机构、办事处,加强出口贸易.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办厂,生产后海外销售,可降低成本和回避贸易壁垒.即通过营销组合和海外投资职能战略实现企业的竞争战略.结论:德棉集团应采用低成本、差异化的竞争战略.

  • 营口港管理模式研究

    2001年下半年,中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港口体制改革.营口港作为东北第二大港,无论是交通部,还是省政府、市政府,都十分重视.该文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当前营口港管理模式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借鉴国内外港口管理的先进模式,以行政管理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财务管理等理论为依据,运用系统的方法,重新建立营口港行政、国有资产和企业内部管理模式,以解决国有资产由谁管理、如何管理,由谁经营、如何经营的问题,以及港口行政由谁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研究表明,在新的营口港管理模式应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即国有资产管理、港政管理、港口经营管理.其中,要将原营口港务局的国有资产由中央转到营口市地方政府,由营口市财政局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投资、运营、收益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投资主体明确,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营口港务局要实行政企分开,港政职能交由营口市交通局承担,依法行政,并适应入世需要,逐步将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交由中介组织实施;原营口港务局港口经营生产职能由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成立的营口港务集团承担,并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按管理社会化、管理法制化、管理标准化、管理职业化、管理人格化和人性化要求,建立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原营口港务局承担的公安、医疗、教育等社会职能要剥离到社会,改变企业办社会的局面.这种管理模式,将加速营口港口市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加强和改进原营口港务局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形成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制度框架体系,将促进原营口港务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其结构调整,也必将增强港口企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发挥营口港口行业在营口市经济中的龙头作用和辽宁中部城市群经济区经济走廊作用.

  • 开放经济中企业跨国并购研究

    该文正是以开放经济中增强中国企业竞争优势为主线,通过建立市场综合竞争优势理论全面研究当前跨国并购大潮下中国企业发展战略和政府行为取向问题.全文共分七个部分.导论:主要是在说明论文选题背景和国内外跨国并购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确立该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简要说明全文的主体结构和框架构思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明确该论文主要创新之处.第一章,跨国并购实践及理论:以经济全球化为背景,指出当前国际资本流动新趋势,即国际投资以跨国并购投资为主.该章对跨国并购和跨国新建两种FDI方式加以比较,进而说明在总体上跨国并购优于跨国新建而成为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的原因.第二章,市场综合竞争优势理论(MCCAT):市场综合竞争优势理论是在评价利用国际各种跨国并购理论的基础上实现的一个理论创新,目的在于架构解释跨国并购动因的一个相对统一的理论.该章核心观点在于: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企业试图利用自身竞争优势通过企业并购或跨国并购去获取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以使企业获得长期发展和持久利润.第三章,外国企业并购中国企业:该章以合作性战略为指导,在归纳中国企业客观存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分析外国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的动因和现状,指出中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而把国有企业改革放在经济全球化大环境中重新定位,进而提出中国企业制度和机制创新的构想.第四章,中国企业并购外国企业:该章以进攻性战略为指导,在分析中国企业并购外国企业动因和现状的基础上,着重指出中国企业如何利用自身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获取更大竞争优势的策略和技术问题,并对如何促进中国企业并购外国企业,推进中国企业国际化提出相应对策.第五章,跨国并购与企业外部环境:该章以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相协调战略为指导,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注重从本国实际出发,针对目前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宏观层面存在的问题,着力从政府管理、法律、金融和市场等四方面探讨如何为开放经济中中国企业构建市场综合竞争优势,积极参与跨国并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六章,跨国并购与经济安全.研究表明,在跨国并购大潮下,中国只有适应开放经济的要求,通过主动引进外资并购和走出去并购国外企业,通过重塑宏观环境为企业创造良好外部运行条件,不断增强经济安全意识,从而面向世界、面向开放、面向未来,确立新的企业发展战略并相应调整和改革,积极打造企业、产业和国家竞争力,才能快速赶超世界发达国家.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加入WTO,规模大、投资多元化的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国外建筑公司引进来和国内建筑企业走出去,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国际上出现了许多新型模式.国外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引进,势必对中国的建筑业带来冲击和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和研究.该文在对发达国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综述的基础上,对目前国内外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对比分析和研究,指出中国现有的工程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国外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借鉴和启示.提出了中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对策和思考.通过对国内外建筑企业特点、结构的对比,国内建筑行业市场环境等的描述,提出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外部支撑的条件.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引进和推广,必须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制,建立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同时对建筑企业内部条件进行改革.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建议推广PMC模式,同时指出现阶段PMC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组合模式PMC+Partnering项目管理模式,通过组合模式与传统模式的比较,指出组合模式应用的价值.通过该文的论述,可以使工程项目管理从业人员认识到对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对先进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引进和借鉴,可以提高中国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对中国建筑企业应对国内国际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比较与借鉴

    该文拟对如何构建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些思考.该文共分六个部分.该文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体的法律问题.在该部分内容中,从解析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设置的立法体例入手,重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问题,认为中国应采取德国式的立法模式,即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执行业务机构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并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可作为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以及中国自然人及私营企业是否可成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合格投资问题,指出从海外投资的内容上看,合格的海外投资应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法性、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性以及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从投资的时间看,仅限于新的直接投资;从投资的类型来看,应包括股权投资和非股权直接投资两种;从投资的东道国来看,通常应限于与中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或有共同参加的关于投资保护的国际公约.第四部分探讨了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险别,指出中国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承保险别,原则上限于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即征收险、外汇险、战争与内乱险.至于营业中断险和迟延支付险可概括规定,具体适应时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在该部分,重点论述了蚕食式征收的内涵及中国的立法选择以及分析并指出了政府违约险不应纳入承保险别.第五部分,简要阐述了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投保程序、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理赔等相关问题.第六部分为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指出为完善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在国内法层面上建立海外投资保险法,中国宜建立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国际层面上应充分利用双边投资条约和《汉城公约》及《华盛顿公约》对海外投资所提供了法律保障.

  • 论海外投资之“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者资格制度之考量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海外投资制度是调整海外投资活动关系的规则体系.投资者是海外投资活动的主体,投资者资格制度是海外投资制度中主体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国要研究海外投资立法,投资者及资格制度应是首要课题.该文从探讨投资者的内涵入手,分析比较了几种不同的投资者定义,提炼出各国投资者定义的两种主要类型:法律许可型和行政审批型.在分析这两种类型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定义投资者需要考虑的几个层面,并推出中国投资者定义的大体构架.投资者的一般法律身份,是海外投资资格制度的立论基础,而投资者现实形态是海外投资资格制度具体调整对象.这两个要素与投资者的定义一起,构成了投资者的概念体系.而对这一概念体系的不同认识也演绎出不同的投资者资格制度乃至影响到海外投资制度的整体不同.该文关于投资者的一般法律身分和现实形态的分析也为中国投资者资格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思维基础.在上述基础上,该文分析了投资者界定的价值参数和方法参数,这两者是投资者资格制度的设立参数.价值参数部分着重分析了经济和政治形态对投资者界定的影响,这同时也是投资者资格制度立法的背景性因素;方法参数部分分析了不同投资者资格制度立法手法,并比较优劣.中国对这两大参数的设定将根本决定中国的投资者资格制度的构建.最后,构架中国的投资者资格制度,这是该文的宗旨所在.文章创新性地提出中国制度的总体定位: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自由理念相符合的资格认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依中国特殊企业的形态,逐个分析了它们的资格实现问题.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民营企业,扶持鼓励.并将投资扶持体制也纳入资格制度范畴,全面丰富了投资者资格制度.更主要的是,为中国投资者资格制度的现实设立提供了借鉴.

  • 江泽民对俄外交思想研究

    在中国的外交布局观中,邻国是首要,大国是关键。中国与俄罗斯既是大国,又互为邻国,在国际事务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地缘政治、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等问题上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因此,中俄关系是中国外交大格局中的重要一环。在世纪之交的战略环境下,处理好中俄关系既符合中俄两国人民的利益,又符合本地区国家人民的利益,同时对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br>  作为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借鉴了列宁的和平外交思想,继承并发展了中国老一辈外交家的思想和理论,同时汲取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在对俄外交实践中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并对其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江泽民对俄外交思想。江泽民对俄外交思想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的原则,坚持睦邻友好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领域将对俄外交进行了广泛而又科学地布局。江泽民对俄外交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增进政治互信、积极协调和相互支持;强调安全合作,倡导新的安全观;深化经贸合作,促进共同繁荣;拓宽交流渠道,增进人文交流。<br>  在江泽民对俄外交思想的指导下,中俄关系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苏联解体大大改变了世界格局,中国政府顶住外部压力,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两国外交关系的平稳过渡。“互视为友好国家”、“建设性伙伴关系”、“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俄关系在短时间内不断进步,不断取得新突破,保持着良好的上升势头,实现了中俄关系的健康发展。在经贸领域,中俄两国充分利用优势互补的特点,大力发展能源贸易和军事贸易,不断提升双边贸易水平。在安全方面,双方寻求共同安全,逐渐达成安全互信,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保障了两国所在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在文化领域,中俄两国在高等教育、大众传媒、跨境旅游等方面加深合作,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除此之外,中俄两国解决了包括领土争端在内的发展中俄关系所面临的问题。<br>  江泽民对俄外交思想特色鲜明,包括首脑外交,非意识形态化外交和面向未来,展现了中国领导人独具特色的外交艺术,同时也打上了浓重的时代烙印。江泽民对俄外交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理论,指导着新时期外交工作。同时在推动亚洲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促进国际新秩序的形成等方面也有着重要意义。

  • 基于灰色关联度及BP神经网络视角的中俄木材贸易研究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对木材的需求量逐年上升。然而中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稀缺型的国家。自中国天保工程开展以来,中国国内森林的采伐量逐年降低,中国是林产品贸易大国,对木材的刚性需求以及国内供给的不足,使得从国外进口木材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进口木材量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与中国毗邻的俄罗斯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木材贸易伙伴之一。而俄罗斯为了大力发展本国木材加工产业,多次提高原木出口关税,限制了原木等初级产品的出口。在新形势下,加强林业经济合作对中国与俄罗斯经贸合作的良性发展以及两国经济的发展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中俄木材贸易仍然存在一些问题。<br>  本文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理论基础,以2002年到2013年的中俄木材贸易额为系统特征行为变量,对中俄木材贸易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测算各影响因素对中俄木材贸易的影响程度大小,以此来探索影响中俄两国木材贸易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再运用BP神经网络模型对中国进口俄罗斯木材贸易额进行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反映出的中俄木材贸易发展前景提出相应建议,对合理发展两国木材贸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 论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以“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为视角

    2015年底,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指引和推动下,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目前我国对外投资仍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对外投资者可能遭受东道国政府间接征收的风险,就是其中之一。<br>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是我国私人投资者主动提起的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起诉外国政府的第一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比双边投资协定》”)中多方面的规定。本文在评析间接征收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以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为视角,分析间接征收认定的基准原则和间接征收补偿的计算方法,并结合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探讨我国对外投资面对间接征收时的权益保护问题。<br>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br>  第一章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概述。本章介绍了间接征收的起源和概念,分析间接征收的形式和对象,同时对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政府这一间接征收案件的案情和争议点进行了概括。<br>  第二章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的认定。本章阐述了间接征收的认定规则,分析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对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对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政府一案中比利时政府强制拆分出售富通集团的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证其行为已经构成间接征收。<br>  第三章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的补偿。本章阐述间接征收补偿的规则,分析间接征收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针对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探讨平安公司间接征收补偿额的计算问题。<br>  第四章间接征收与我国对外投资的权益保护。本章分析当前我国对外投资中所面临的间接征收风险,特别是间接征收风险应对时存在的障碍,探讨我国对外投资中所面临的间接征收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

  • “平安诉比利时”案的属时效力和东道国救济研究

    196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并在《华盛顿公约》指导下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ies/ICSID),专门受理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此后,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s)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多以是否接受ICSID管辖,以及在何范围内接受ICSID管辖为基本内容。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内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企业实力的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总体规模迅速扩大,我国实际对外投资在2014年就已经超过外资规模,已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如何拟定ICSID管辖条款,牵涉国家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重大利益;如何适用ICSID管辖条款,则牵涉到企业如何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结合当下形势对ICSID的管辖权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本文结合中国企业因为国有化和征收争端而起诉东道国政府的第一案——“平安诉比利时”案,对ICSID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br>  第一章介绍了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案情及裁决,对本案涉及的争议条款及核心争议问题进行了讨论,即中国与比利时的1986年BIT和2009年BIT中的ICSID管辖条款应如何适用问题。<br>  第二章分别从国际法传统的属时效力的理论演绎属及本案仲裁庭关于中比BITs属时效力的剖析两个方面阐述了“平安诉比利时”案中BITs的属时效力问题,并对仲裁庭对中比BITs属时效力的裁决理由合理性进行了分析。<br>  第三章分别从国际法上的东道国当地救济、ICSID机制下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本案仲裁庭对于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解读三个方面阐述了“平安诉比利时”案中东道国当地救济的适用问题,对仲裁庭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解读的合理性笔者进行了深刻剖析,并综合前文得出了ICSID仲裁庭对于“平安诉比利时”案应有管辖权的结论。<br>  第四章提出建议:经过“平安诉比利时”案,我国应在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即完善“过渡条款”的规定以及摒弃中国BITs中的东道国当地救济规则。

  • 国际投资法中间接征收的认定与补偿研究——“平安-比利时”案为视角

    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的两大核心问题是认定与补偿,本文以我国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第一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Life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imited)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PingAn Insurance(Group) of China,Limited](下文简称“平安”)-比利时王国(the Kingdom ofBelgium)(下文简称比利时)”案(以下简称“平安-比利时”案)为视角对这两个问题的基本理论作阐释,同时以有关这两个问题的理论对“平安-比利时”案作评析,两者相融相促从而达到期望的周延论述目的。文章起始于“平安-比利时”案反映的间接征收理论,用间接征收的基本理论作为分析“平安”诉求的理论依据,进而以我国作为东道国被以间接征收指控和海外投资被征收的风险来提出中国遭遇间接征收的维权理论,再用间接征收基本理论对比利时政府的抗辩作辩驳。其中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征收或国有化的概念与条件作为引子,引出间接征收的概念和条件,深入到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的区别,结尾于间接征收问题的实质。文章的中坚部分是以间接征收的两大核心问题,即认定和补偿理论对“平安-比利时”案突现的间接征收认定标准和补偿标准问题进行论述兼评析。“平安”诉求体现的间接征收认定标准是,以合理比例形式存在的效果兼目的标准。比利时政府的干预措施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与其所要实现的危机解决之间存在不合理比例,同时,比利时政府的抗辩没有对干预措施的必要性提出具备强劲证明力的证据,文章因此得出该案牵涉间接征收的结论。至于补偿标准,本文以间接征收补偿标准理论对“平安-比利时”案中的当事双方的主张进行评析,认为“平安”主张的赔偿标准凸显赫尔原则的要求(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而比利时政府否认征收存在并拒绝赔偿。论者以我国防范类似“平安-比利时”案间接征收之对策结束文章论述,阐明了对涉及间接征收的国内立法和双边投资条约的建议,接着以对“平安”后续对策提浅拙建议收全文之末。立法建议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具有隐蔽性的间接征收难以识别问题和补偿标准立场不统一问题,指出利益平衡原则应该是间接征收规则制定的导向;至于全文最终的收尾小节,文章从立法建议回归到本文的视角案例,索赔请求被驳回的“平安”何去何从?文章大胆以不确定的程序救济途径为前提,提出对实体请求权的坚持方向。全文以始于案例并收于案例的结构提出、分析和力图解决间接征收的认定和补偿问题,遵从理论指导实践并将被实践所检验的认识过程。行文将案例与理论相容,以例遵理,以理导例,以期实现周详阐述并最终获得提出完善立法和双边投资协定的对策。

  • 论交通肇事罪在水上航运中的适用

    在我国,交通运输业一直被认为是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基本行业。近年来,始终保持着飞速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的地位也日渐凸显。然而,随着船舶数量与航运需求量的大幅攀升,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也愈发频繁。众所周知,水上交通运输环境复杂多变,其危险程度远远高于道路交通运输环境。一旦有船舶发生肇事,往往都会造成重大事故——此类事故的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水上交通运输领域肇事犯罪的特殊性,因此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适用该条规定时便会产生诸多问题。研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适用的相关问题,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有着积极和现实的意义。<br>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六部分:<br>  第一部分:交通肇事罪的立法沿革及适用范围。该部分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述交通肇事罪的历史沿革,以及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罪的适用范围。<br>  第二部分:水上交通运输领域肇事涉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该部分分析了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适用交通肇事罪时所涉及的主体及其承担责任的根据。并明确了船舶驾驶部与轮机部相关船员、引航员、船舶实际控制人的职能与责任。<br>  第三部分:水上交通肇事入罪的主观因素分析。该部分对船员的注意义务以及注意能力进行了分析。注意义务的根据包括: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的规定与习惯、常理的要求。笔者认为,在水上交通领域,注意义务的根据是1972年各国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主持下签署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船员的通常做法。<br>  第四部分:水上交通肇事危害结果的认定。该部分对水上交通肇事犯罪在客观上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入罪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在现有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增加针对水上交通肇事的特殊立案标准,以解决实践的困惑。<br>  第五部分:案发水上的交通肇事罪与相近罪名的辨析。该部分明确了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的界限。以案例为视角,从犯罪构成等方面分析了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br>  第六部分:案发水上的交通肇事罪共犯形态认定。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水上交通肇事中,责任主体间共同过失的问题。其次,论述了水上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法律规制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逐渐增多。尤其是苹果公司避税案的发生引发了国际上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即BEPS现象的重视,BEPS现象开始成为国际反避税的重点。2013年7月,OECD发布了《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修订税收协定和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税制矛盾,以此能有效应对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给各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国际税收公平秩序带来的挑战。除此之外,在BEPS问题愈演愈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也开始通过改革国内税法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应对BEPS问题。而我国在“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的同时,也可能会面领着BEPS风险。所以对BEPS的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我国的对外税收合作。<br>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br>  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苹果公司避税案进行概述,来分析苹果公司进行利润转移所运用的具体手段,并探讨苹果公司避税案引发的BEPS思考。<br>  第二个部分是对BEPS的产生原因和跨国公司进行BEPS所应用的主要手段进行说明,来研究国际社会应对BEPS所需注意的问题。<br>  第三个部分是对国际社会对BEPS的法律规制进行详细分析。主要分析OECD所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报告成果中的可借鉴经验以及在全球开展BEPS行动计划背景下,各国在国内法层面和国际税收协定签订过程中的新的规制措施。<br>  第四个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应对BEPS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规制BEPS的具体手段,并且根据其中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 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研究

    我国海事法院自成立伊始即被授予对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但随后由于社会历史背景和我国司法环境的变迁,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又先后于1991年和2003年两次被调整到地方法院。但是司法实践证明,由于海事行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外性和关联性特征,地方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具有不利于克服地方保护和不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等弊端。法学界和海事行政机关普遍认为由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实行专门管辖件利大于弊。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2010年以来,大连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分别经各自上诉审高院的批准,试点审理海事行政案件,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行政相对人和海事行政机关的广泛认可。<br>  2016年3月1日,“两个规定”的正式实施,第三次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事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将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来回调整,与我国的社会背景和司法实践相符合,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反复思量。海事法院具有海事法律基础扎实、涉外审判人才众多、海事实务经验丰富、审判力量相对充足的优势,尤其是实行跨区域管辖的制度更是有助于排除地方行政权力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不当干预,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有助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br>  本文作者在坚持海事司法专门化和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基础上,从使我国海事行政审判工作精益求精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现行海事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存在的些许瑕疵并提出完善的建议。由地方法院“四级二审终审”的审判机构体系出发,提出设立基层海事法院和高级海事法院的设想、由建设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出发,提出完善专属经济区内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的设想、由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出发,提出加强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的设想、由部分学者质疑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出发,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设想。抛砖引玉,为我国海事法院的发展壮大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