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诉求不断被提上发展议程,判别和保护国土空间的生态红线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生态红线保障了国土空间基本的生态安全,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障。国土空间生态红线的实质是维护最低限度的生态安全格局,也就是维护生态系统服务最基本和最关键的土地和空间格局。
排放权交易机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根据所设定的排放总量目标,为交易体系所覆盖的每一个排放主体或排放源分配其可以使用的排放配额,即实现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这是实施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
当前的欧盟气候目标在巴黎协定之前制定,即2014年10月根据欧洲委员会的结论制定。这些目标成为欧盟在巴黎协定下做出的第一个承诺的基础。欧洲委员会从广义上陈述了如何实现这一承诺,主要基于三个基石。
本文是欧洲政策研究中心与i24c平台合作的成果,作者在文中回顾了欧盟政策,并提出了10个步骤来调整欧盟法规使其符合长期目标。欧盟在很多领域提高监管策略、创新政策和行业政策对这一努力至关重要。
应加快修订完善现有标准及规范,制定和实施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及市场运作、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标准,特别是废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卫生法规和标准,为城市垃圾处理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的形成机制、分配机制、交易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登记核查机制和市场监管机制等六大机制。前两个机制是碳市场发展的前提条件,中间两个机制是碳市场的主体内容,后两个机制是碳市场运行的保障机制。
地方政府竞争模式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各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税收优惠等手段,竞相招商引资,极大地提升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使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但政绩考核机制导致地方政府的“逐底竞争”行为,使得生态环境长期超负荷运行,恶化迅速而且前景堪忧。
水土保持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不懈努力,我国水土治理取得显著成绩,但水土流失形势依然严峻。
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关乎参与其中的各个角色。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政府单一治理模式,积极利用市场主体及培育各类社会组织,鼓励非政府力量参与到生态共治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民利益,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化权利主体治理体系。
随着地区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多,亚太地区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能发挥主导作用。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艰巨性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意愿和更为协调一致的国际合作。随着政府、私营部门、发展合作伙伴、民间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亚太地区或将在一个低碳且具有气候适应性的新未来中担任全球先锋的角色。
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实现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客观评估各地生态文明发展水平,总结成功经验,寻找关键制约因素,从而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个完善的碳交易体系需要统一的交易机制。目前最重要的就是《京都议定书》当中基于市场、旨在有效地推进国际合作减排的三个机制,分别是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其中,排放贸易是最主要的形式。
多个欧盟成员国当前正在制定本国的长期气候与能源方案。在这个背景下,波兰也应开始制定本国的温室气体长期低排放发展战略。波兰正在制定的长期能源方案――《波兰2050能源政策》为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这项长期方案应把欧盟和欧盟成员国的气候政策考虑进去。
为了挖掘水资源潜力、减轻气候风险,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要与对机构的投资和关于水资源开发和使用的游戏规则齐头并进。过度开发和污染导致的缺水会降低投资盈利,并导致不同群体间的关系紧张。只有采取可持续、包容且更好的水资源管理措施,埃塞俄比亚才能在发展的新时代中继续利用水资源。
碳排放权只有核证之后才能成为商品,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又是碳交易市场进行有效核准的前提。据欧盟以及其他一些先行开展碳交易制度国家的经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有偿分配(拍卖)、按行业分配、按地区分配,中国应采取怎样的分配方式才能削减排放总量?这也是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绿色发展不仅是破解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约束,实现人民群众对绿水青山期盼的必然要求,还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最佳选择。要将“绿色发展”从口号变成现实,必须在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体制机制上下功夫,方能使绿色发展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一方面二十国集团也都意识到了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投资将很有可能带来超标的碳排放并且对全球经济造成影响。而另一方面,在缺少明确的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动纲领下,二十国集团正在寻求建设基础设施的机会。
“邻避现象”最先发端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近些年,在中国逐渐兴起。其英文表述是“NotInMyBackYard”,即“不要在我家后院”,指的是政府推行某项政策或者审批设立监狱、工业区、游民收容所、核电厂、垃圾焚烧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项目时,目标地域的公众发动的不愿意接纳该项目的社会运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领域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在实施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存在着理念滞后、法律缺位、制度缺失、规则冲突、规定模糊等问题,距离生态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近日,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关于《循环发展引领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循环经济进入了公众和学者的关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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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始发中越班列运输能力显著提升
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累计发送货物突破500万标箱
中欧班列累计开行突破120000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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