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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政策法律

责任编辑:汪慕涵 2017-06-14 16:59:00

哈萨克斯坦是中国在中亚地区贸易与投资的最重要伙伴之一。了解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政策法律,有助于投资者充分利用哈国各种优惠政策,避免盲目投资,防范法律风险。

1.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调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2016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业法典及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6条)、民法(第188、235和266条),以及近期生效的企业法典调节。

根据法律,“投资者”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者有权:

(1)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缴纳税款和其它强制性收费后,投资者有权自行使用其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2)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货币法律,投资者有权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开设国家货币及(或)外币银行账户。

目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投资活动是一个重点产业,国家会采取各项措施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法律、扩大提供给投资者的保障和优惠措施的等级。

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授权机关

投资的国家支持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发展部(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完成。

通过创建和保障投资者“一个窗口”原则的功能,授权机关与投资者相互配合。

投资者“一个窗口”的原则是指授权机关对投资者的协助。即提供国家服务,简化申请人获得投资许可所需的手续,并限制他们与国家机关的直接接触。

此外,对于投资者或其代表,投资授权机关可:

(1)接收并解答国家服务问题;

(2)协助准备并编制获得国家服务所必须的文件;

(3)协助编制电子数字签署、电子申请书和其它文件;

(4)在投资者获得国家服务时,在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支持投资者。

3.投资优惠措施

根据投资法,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可获得投资优惠-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投资项目的法律提供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针对性优惠。

与授权机关-投资和发展部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者享受以下优惠:

(1)免除关税;

(2)国家实物补助。

此外,根据《重点投资项目》可提供:

(1)税收优惠;

(2)投资补贴。

投资项目:投资全新施工、在建工程扩建及翻新的整套措施,包括特许经营权所有者(权利继承人)特许经营权合同范围内已进行及签署框架协议的工程。

投资战略项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所批准清单内,并可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发展造成战略影响的投资项目。

重点投资项目:由新设法人实施的已定重点投资活动类型的投资项目,其中其清单已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且该投资项目可投资国家预算法所规定的不低于二百万倍月结算指标的投资,并且上述月结算指标在提交投资优惠申请书提交之日有效。

投资合同:国家授权机关和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实施合同,用于进行投资及提供投资优惠。按其法律基本性来说,投资项目是受民法调整的,因此,该合同各方的关系建立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业法典中载明合同的概念,即规定投资优惠的投资合同。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商业法典确定了投资优惠提供流程、投资优惠提供条件、投资优惠申请书要求、合同签订、合同条款遵守情况监管和合同解约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294、295条)。

通常,在矿产资源利用领域合同中,国家作为投资合同中的一方。例如:租赁合同,即国家永远是该合同的一方的情况,因为,在该种情况下将临时占有并使用国家财产项目。

3.1.对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环境适用的总体措施:

(1)所签署投资协议的稳定性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证投资者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稳定性,双方协商修改合同的情况除外。

(2)国有化和征收时投资者权利的保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6条指出:除非根据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剥夺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在等价补偿条件下可强制性征用公共财产。

(3)仲裁解决争议的可能性

根据合同方的选择(根据协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不仅允许投资者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机关申请解决争议,也允许投资者提出国际仲裁。

(4)投资者权利转至他人的可能性(“介入权”、“直接协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民法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企业活动的哈萨克斯坦人和外国人提供平等权利和机会,以签订其权利和(或)义务转移给他人(权利转让、债务转移)的协议。

(5)投资监察官

投资监察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任命的,被委托协助投资者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负责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15年2月5日第32号令,伊谢克舍夫·阿谢特·奥连塔耶维奇被任命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监察官。投资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有:

①审查投资者对哈萨克斯坦投资活动中所发生问题提供建议;

②协助投资者解决非诉讼和庭审前流程中所产生问题;

③制定并向政府提出关于完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建议;

④向投资者说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问题,其中包括保护投资者的形式和方法;

⑤召开与国家机关和组织的会议、咨询会、计划会谈,以了解投资者的问题,听取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或者其副领导人有关审查投资者处理方法的问题;

⑥分析投资者的处理方法和听取国家机关和组织的结果;

⑦根据法律查明损害投资者权利或妨碍商业活动的行为,并根据结果提出建议,以恢复投资者被损坏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⑧向相关由于作为(不作为)而造成投资者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损害的国家机构和(或)负责人提出建议,以恢复投资者被损坏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6)提供国家实物资助

国家实物资助—转交用于临时无偿使用或根据临时无偿土地使用权提供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产及后续无偿转让或使用土地。

以下均可作为国家实物资助:土地、建(构)筑物、机器和设备、计算技术、测量和调节仪表和设备、运输工具(轻型汽车运输工具)、生产和办公用具。

(7)免除关税

在该情况下,免除关税是指在根据关税同盟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进口工艺设备、其配套零备件、原料和(或)材料时免除关税。

进口工艺设备和配套零配件时,在投资合同有效期间可免除关税,但自投资合同注册时起不超过五年。

3.2.投资具体项目的投资优惠

重点投资项目:由新设法人实施的已定重点投资活动类型的投资项目,其中其清单已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且该投资项目按投资国家预算法所规定的不低于2000000倍月结算指标的投资,并且上述月结算指标在提交投资优惠申请书提交之日有效。

为得到哈萨克斯坦法律中规定的规模更大、数量更多的投资优惠(比“普通”投资项目优惠多),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新设法人,根据投资法,即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

①法人国家注册不早于投资优惠申请书提交日十二个月;

②法人执行包含确定用于实施投资重点项目的重点活动种类清单中的活动;

③重点投资项目只可在一个投资合同框架中实施。

(2)不低于国家预算法所规定的2000000倍月结算指标(约合2018万美元,2016年),且在投资优惠申请书提交日之前有效的投资;

(3)创始人和(或)为重点投资项目申请投资优惠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股东不是国家和(或)准公共部门主体;

(4)预算资金不得作为融资来源或者融资担保;

(5)投资活动不可在租让合同框架范围内实施;

(6)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有关各提供投资优惠的重点投资项目的决议。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有希望获得以下投资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哈萨克斯坦纳共和国税法中,除上述条件和获得投资优惠参数外,还有另外一个条件:从重点投资项目活动实施中收取的收入不低于法人年总收入的90%(百分之九十)。

事实上,指的就是为实现重点投资项目而专门创建的公司(特设机构)。

根据税法第152-2条,符合上述所有条件和参数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少100%。

自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自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总计11年)。

(2)资产折旧率优惠

通过将税法第120-2条规定的最高折旧率应用至税务期末的价值平衡表内,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的公司按价值平衡表确定了折旧提成。

(3)土地税优惠

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的公司,在核算重点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税时,系数0适用于相应土地税率。

自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合同的当年1月1日起生效,自签署合同的下一年起连续10年内免缴土地税(总计11年)。

(4)财产税优惠

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的单位,首先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投入运行的工程,财产税按税基率0%的税率计算。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法规定以及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该税收优惠适用于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资产。

根据财务报告准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法规定,从首笔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后下一年的1月1日起,可能享有该优惠的最高期限为8年。

(5)保证税收法律的稳定性

税法152-1条规定:“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作出修改和(或)补充,则增加税率、进款税、支付税、组织签订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合同的单位采用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外)、进款税和支付税,这些税项在投资合同订立之日生效”。即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法人可享受签订投资合同时的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除外)。

(6)投资补贴

项目投入运行后,可在无偿和无须偿还的基础上向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提供达30%基建费(建筑安装工程、购买设备)的财政补贴。

(7)批准针对自然垄断主体的长期最高费率

自然垄断和规范市场法允许自然垄断授权机构(国家经济部自然垄断调整和保护竞争署)批准长期(5年及以上)费率。

(8)吸引外籍劳动力

《居民就业法》吸引外籍劳动力配额、外国公民就业许可、雇主吸引外籍劳动力许可规范不适用于:

①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的公司及其员工;

②单位-总承包商、承包商、分包商,在建筑、城市建设、建设活动(包括研究和设计工作、工程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提供者及其员工。

依照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合同中确定的职业和人数列表,在工程投入运行后一年,上述法律生效范围的解除,并且适用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人员和管理者以及技能熟练的工人。

(9)保证外籍劳动力吸引法的稳定性

《投资法》第18-3条规定:针对实施重点投资项目的法人,保证外籍劳动力吸引范围内的居民就业法律稳定性。

(10) 遵循“一个窗口”原则工作

“一个窗口”——授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对投资者提供协助的集中形式,即提供国家服务,简化申请人获得投资许可所需的手续,并减少他们与国家机关的直接接触。

因此,投资委员会享有许可证和投资者咨询信息发送协调职能。

(11) 有担保的协助

根据投资合同规定,投资委员会应协助外籍法人进行有担保的投资预约。

(12) 免签证制度

2017年起,哈萨克斯坦政府再对45个国家的公民开放免签政策,目前可免签进入哈萨克斯坦的国家数量达到55个,这55个国家的公民可以在哈境内停留30日(自入境之日起)。哈提供免签待遇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匈牙利、塞浦路斯、比利时、荷兰、芬兰、奥地利、希腊、瑞典、加拿大、阿联酋、约旦、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欧安组织、欧盟和中亚国家。此处需注意,哈萨克斯坦尚未对中国开放免签政策。

3.3. 投资优惠取得和投资合同签订过程

为获得投资优惠,投资者应依据法律确立清单。向投资授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提交投资优惠申请书和文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接受提供投资优惠的决议,并在申请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答复。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项目实施法人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基础上提供投资优惠。

在接受提供投资优惠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应根据合同模板条例编订签署所需的投资合同。

投资授权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投资合同,该合同自其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门登记该合同的日期。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负责监督投资合同条例遵守情况,监督形式如下:

(1)内部监督——授权机构在投资者上交报告分析基础上进行的监督;

(2)参观投资活动工程,其中包括审核工程计划和投资合同条件执行人员文件。

在投资合同签订后,投资者提供投资合同完成报告,其中应附有工作计划规定的项目费用说明、确定固定资产投产、设备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供应和使用的文件附件。

可依据双方协议对工作计划进行修订,一年一次。

定期检查并参观投资活动工程:

(1)即投资合同期满前三个月起的6个月内,在执行工作计划条件下;

(2)每年,即在免除关税的工艺设备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进口之后的下一年开始。

根据检查结果,投资授权机构代表人和签订投资合同的法人领导人签署投资合同工作计划执行现况报告。

在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投资合同工作计划时,投资授权机构向订立投资合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发送指明违规行为的书面通知书,并规定三个月内改正违反行为。

若根据授权机构展开的检查结果发现,引进的用于实施投资项目和免除海关税收的工艺设备及其配件和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没有投入运行或尚未使用,则投资者应支付未使用设备及其配件和零部件、原料和(或)材料部分税收,并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程序加算罚款。

工作计划完成后,投资者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其中应有如下内容:

(1)工作计划规定的投资义务执行信息;

(2)根据工作计划获得的固定资产说明;

(3)工作计划完工确认文件的汇总清单;

(4)投资合同条例履行信息。

为了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投资合同解除信息应:

(1)发送至国家财产收入机构,在必要情况下,发送至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国家机构;

(2)根据投资合同提供的国家实物资助,发送至国家财产收入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接收机构)、国有财产和(或)土地资源管理授权机构,以及地方执行机构。

在投资合同生效期间,签订投资合同的投资者无权:

(1)改变提供国家实物资助,及根据工作计划所得财产的目标用途;

(2)将国家实物资助,以及根据工作计划所得财产划为国有。

投资优惠有效期在投资合同有效期截止时终止,或可按照本条规定流程,在该日期截止前可终止。

投资合同有效期可提前终止:

(1)根据双方协议;

(2)根据单方程序。

投资者未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投资合同中的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发展部可向投资者发送有关必须提交论证投资项目未来实施可能性的文件的信函,以修改投资合同。

自接收上述信函之日的三个月内,若投资者未提交文件,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和发展部将在自通知书发送之日起两个月结束时给投资者发送关于单方面延期终止投资合同有效期的通知书。

若投资者单方要求解除投资合同,投资者将支付由于投资合同中所提供投资优惠而未缴纳的税费和关税。

若经过双方协商延期解除投资合同,投资者将支付由于投资合同中所提供投资优惠而未缴纳的税费和关税。

若延期终止投资合同,则投资者将返还作为国家实物资助的实物财产,或者在授权机关决定延迟终止投资合同后的30个日历日内转交当日的原始价值。(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臧洁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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