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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新加坡总偿债率框架防范消费金融风险效果突出

来源:新华丝路 责任编辑:李璐 2020-09-08 10:59:22

新华丝路新加坡9月8日电(记者李晓渝)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敎授、新加坡李白金融学院院长、原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学院院长白士泮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加坡政府出台的各项防范消费金融风险的措施中,总偿债率框架的效果最为突出。

需求旺盛

白士泮说,新加坡是个城市国家,交通和商业发达,购物中心林立。同时,新加坡又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基础设施非常发达,金融业竞争激烈。此外,新加坡国民收入在全球名列前茅,而且还有不少外籍中高级管理和专业人士在新加坡居住、工作与消费,所以该国消费金融需求旺盛。

新加坡《信贷与担保法》指出,新加坡消费信贷的主要来源是商业银行。其他来源包括贷款公司、保险公司、合作社、放贷人、典当行、互惠组织以及信用卡和签账卡发行机构。另外的信贷来源是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它们推迟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偿付,进行商业信贷。

白士泮告诉记者,消费金融在新加坡主要是三类市场主体在推动,它们分别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其中,银行通过个人贷款,提供消费融资。而在银行的消费贷款中,最大一部分业务是房屋相关贷款,因为超过90%的新加坡人拥有自己的住房。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7月,新加坡国内银行单位(DBU)的消费贷款额达到2544.78亿新元,占包括票据融资在内的银行贷款和预付款总额的37.5%。其中,住房和过桥贷款额为1989.55亿新元,占消费贷款额的78.18%。7月新加坡亚洲货币经营单位(ACU)的消费贷款额达到689.6亿新元,占包括票据融资在内的银行贷款和预付款总额的9.92%。其中,住房和过桥贷款额为38.1亿新元,占消费贷款额的5.52%。

总偿债率

新加坡政府推出的总偿债率框架主要是针对房屋相关的消费贷款,但实际上该框架也影响到了消费金融市场的其他领域,因此是新加坡政府鼓励民众谨慎借贷,加强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以及确保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可持续性的关键。

白士泮介绍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大量流动性流入新兴和发展中国家与经济体,其中也包括了新加坡,给新加坡楼市带来潜在的泡沫风险。新加坡各个政府部门紧密配合,采取连贯一致、一体化的“整体政府”(whole-of-government approach)方法来解决问题,应对危机。

具体来说,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加快了提供优质公共住房的步伐。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加速出售足够面积的土地,以满足市场对私人住房的要求。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收紧了针对有地房产非公民置业的限制。新加坡国内税务局通过增加对房屋交易的额外买方印花税等方式抑制炒房交易。新加坡金管局采取的办法则是制定宏观的审慎政策,出台总偿债率等限制措施。

白士泮表示,业界公认,新加坡政府管控房贷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总偿债率和额外印花税这两项,其中总偿债率最为突出。

2013年,新加坡政府推出总偿债率框架时,该国大约有5%到10%的房贷申请者属于过度借贷风险人群。而该框架规定,金融机构在评估个人房地产贷款申请时,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则必须确保申请者所有债务每月摊还款额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所谓申请者所有债务,既包括房地产贷款,也包括车贷、学贷、信用卡债等非房地产贷款。因此,总偿债率框架的实施实际上对于车贷、信用卡、个人贷款等其他消费金融领域也有影响,因为它让借贷人在申请非房地产贷款时必须保持谨慎,以免影响对房地产贷款的申请。

此后,新加坡政府应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及时地对总偿债率框架进行过多次微调,比如在今年5月允许个人为投资房地产贷款申请再融资或重新计价时,不受总偿债率上限限制,以帮助他们应对疫情影响。

白士泮认为,消费金融的发展对于中国“内循环”国策很重要,因此他建议中国政府出台並严格贯彻执行类似新加坡总偿债率框架的措施,从全面、整体的角度解决消费金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他也建议中国政府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劝导消费者量入为出,引导消费者在消费与储蓄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并且要鼓励金融改革与创新。

灵活防范

新加坡善于跟随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措施进行补充、调整,以灵活地防范消费金融市场的风险。除了《信贷与担保法》以外,该国的《银行法》《金融公司法》《放贷人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消费金融市场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白士泮告诉记者,消费金融三类市场主体中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商自身不能吸收民众存款,只能利用本身资金,从事贷款业务则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放贷人牌照。

事实上,放贷人牌照相关规定就是新加坡《放贷人法》的一部分。新加坡对该法案的修订以及对相关行业规定的增补,对于我国规范民间小额借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放贷人法》早在1959年已经颁布,随后历经了数十次修订,旨在加强对合法的持牌放贷人的监管,保护借款人。2018年该法案修订的内容包括,规定年收入低于2万新元的借款人向所有持牌放贷人借贷的金额总和不能超过3000新元,年收入在2万新元以上的借款人向所有持牌放贷人借贷的金额总和不能超过自己6个月的收入。修订案还强制规定持牌放贷人发放贷款前必须先取得由放贷商信贷资料中心提供的借款人信用报告,查看借款人的借贷背景和已借贷金额,并向该资料中心提交借贷交易信息。

2019年,新加坡政府针对外籍借贷人数快速增长的现象,又出台了多项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持牌放贷人行业。这些规定包括,年收入低于1万新元的外籍借款人向所有持牌放贷人借贷的金额总和不能超过500新元,每家持牌放贷人不得向超过300名外籍人士提供贷款,禁止持牌放贷人针对女佣等弱势群体打广告等。

此外,新加坡《放贷人法》在广告、贷款成本上限、债务追讨等方面对持牌放贷人的行为提出了严格规定。新加坡律政部及其下属的放贷人注册局还与该国志愿福利团体合作,帮助借贷人更好地管理债务,并通过官网等渠道,宣传借贷风险和行业规定,对借款人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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