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构想,充分发挥计量的职能优势和促进作用,对接和助推“一带一路”建设,主动服务外交外贸大局,促进沿线经贸发展,现发布《“一带一路”计量合作愿景与行动》。
为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快推动企业“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水平,根据国家《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带一路”战略“251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37号),特制定本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我部牵头制订了《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并已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一带一路"地方实施方案与国家战略规划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2号)工作要求,为推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落实我省对接国家战略的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陕西省“一带一路”建设2016年行动计划提出,将从构建交通商贸物流中心、构建国际产能合作中心、构建科技教育中心、构建旅游金融等中心、强化国家生态安全新屏障、建立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等方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情况,于近日制定出台《甘肃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我国开创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共同推进,促进我国同沿线国家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政府根据时代特征和全球形势提出的重大倡议,对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都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发挥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切实有效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海外经营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本市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为全面掌握和及时跟踪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境外突发事件,做好我在外人员的安全权益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安全形势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不断提高境外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全球跨国投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趋势,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为指导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保护。2005年9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16日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闭幕,与会者就税收法治、纳税服务和争端解决等议题深入讨论并联合发布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按照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2013年7月5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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