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2017-12-11
17-6793
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 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NADFC) |
3. | 覆盖的产品: 辐照食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X]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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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有关有机产品控制的法规:页数:17页 使用语言:印尼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法规具体规定放射源、食品类型、最大吸收剂量、辐照目的、再次辐照、包装要求、辐照设施及辐照食品标签。 a. 辐射源 辐照食品必须采用以下辐射源: - 放射性核素60Co及137Cs的伽马射线; - 在7.5 MeV或以下能量级运行机器产生的X射线; - 在10 MeV或以下能量级运行机器产生的电子。 b. 附件I监管的食品类型、最大吸收剂量及辐照目的。 c. 再辐照 - 除含低水分食品外,辐照食品不应在此接受辐照及抑虫辐照; - 食品不视为再次辐照,当: i. 用接受过控制检疫、预防发芽、抑制成熟低剂量辐材加工的辐照食品; ii.含不足5%辐照成分的食品经过辐照;或当: iii.要求达到期望效果的电离辐射总剂量适用于作为一个增量以上特定加工技术部分的食品; - 一种传递给食品的最大累积吸收剂量不得超过附件I规定的最大剂量。 d. 包装 - 辐照食品所用包装的吸收剂量必须适合食品吸收剂量; - 附件II规定的包装类型。 e. 辐照设施 - 必须在BAPETEN公布的持照注册设施内进行食品辐照处理; - 设施应符合辐照食品良好规范要求; - 设施应保持每批辐照食品记录,且保持记录五年; - 每六个月, 设施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及/或印度尼西亚农业部, 渔业海洋事务部汇报再辐照记录。 f. 标签 辐照食品标签必须含以下信息: i.“辐照食品”说明; ii.“不得再辐照”说明; iii.处理日期; iv.接受处理的国别名称; v. 辐照食品符号。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Codex Stan 106-1983, Rev. 1-2003 辐照食品一般标准。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a.2012年食品相关第18号法; b.有关食品安全、质量营养的第28/2004政府号法规; c.有关食品标签和广告的第69/1999号政府法规; d.卫生部有关食品辐照的第701/Menkes/Per/VIII/2009号法规(提供印尼文)。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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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待定 [ ] 贸易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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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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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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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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