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尽管新冠肺炎疫情短期内对外贸进出口造成一定冲击,但我国外贸发展韧性强,企业的适应力和市场开拓能力也很强,疫情对进出口的影响是暂时和阶段性的。随着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外贸企业复工复产步伐加快,外贸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3月3日通报,按照海关总署党委统一部署,即日起至年底,广东省内海关启动打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走私,严格监管通过广东口岸出入境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海关总署党委2月24日出台十条措施,从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加强枢纽站点建设、促进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等方面,进一步促进沿线各国经贸往来。
海关总署24日专门就进一步促进中欧班列发展出台十条举措,以深化沿线各国经贸往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为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保证《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以及外商投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时,海关不再验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9〕50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本国子目注释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同时对部分本国子目注释进行修改。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7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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